——张某功诉张某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功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玉
被告(上诉人):某畜牧养殖公司、许某峰
【基本案情】
某畜牧养殖公司是一个从事动物饲养、生猪屠宰、食品生产的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成立。某畜牧养殖公司成立后,开 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批石子等建筑材料,公司在附近的山上开采了部 分石头,需要将石头加工成石子。经中间人苗某聪、宋某亮(协议书证明人) 介绍,许某峰承揽了该加工石子的工作,2020年4月1日,某畜牧养殖公司与 许某峰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甲方:某畜牧养殖 公司,乙方:许某峰,破石协议如下:1.乙方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2.甲方负 责环保等外来因素;3.双方协商决定,石头不足2万吨,甲方负担补贴来回运 输费用1万元;4.付款方式双方协定工程一半一清,完工结清;5.如甲方原因 出现不可(控制)因素停工超出五天,甲方承担人工及机械费用。2014年4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29
1日,证明人:苗某聪、宋某亮。”《协议书》的落款时间“2014年”为笔误, 应为“2020年”,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且该协议加盖有某畜牧养殖公司的公章, 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9日,显然系笔误。张某玉在《协议书》中签名, 应为甲方某畜牧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甲方当事人。
某畜牧养殖公司与许某峰签订《协议书》后,许某峰将破石机和装载机等 机械拉到养殖场(某畜牧养殖公司)附近的石料厂,许某峰安排了李某友、李 甲两名操作破石机的工作人员,开始用破石机加工石子,加工好的石子,用装 载机装到三轮车车斗,由张某功和滕某忠、吕某廷、滕某友、滕某庆五人拉到 某畜牧养殖公司的基础设施建筑工地。张某功及滕某忠、吕某廷、滕某友、滕 某庆五人均为某畜牧养殖公司雇员,给某畜牧养殖公司拉石子,劳动报酬为 150.00元/天。破石机是将大石头加工成石子的大型机械,在将大石头加工成 石子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机械故障。由于操作破石机的只有李某友、李甲两名 工作人员,在破石机出现故障后,维修时两个人修不了,需要他人帮忙才行。 某畜牧养殖公司与许某峰签订的石子加工《协议书》中虽然没有约定破石机出 现故障维修时,某畜牧养殖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帮忙维修破石机,但张某功及 滕某忠、吕某廷、滕某友、滕某庆五人均受雇于某畜牧养殖公司,服从某畜牧 养殖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不受许某峰一方的管理,因此,破石机出现 第一次机械故障时,某畜牧养殖公司虽然不认可是其管理人员安排张某功和滕 某忠、吕某廷、滕某友、滕某庆等人帮忙维修破石机,但依据常理,张某功等 人第一次帮忙维修破石机应由某畜牧养殖公司管理人员安排。许某峰也称双方 口头约定,为了赶工期,出现故障时滕某庆的工作人员有协助维修的义务。由 于破石机经常出现故障,张某功等人经常帮忙维修破石机,后来逐渐形成了习 惯,为了某畜牧养殖公司基础设施建设赶工期,也为了某畜牧养殖公司和许某 峰双方的利益,只要破石机发生故障,他们和操作破石机的工作人员一块帮忙 维修破石机。
2020年4月30日上午,破石机再次出现故障,里面带着轮子转的轴坏了, 需要更换轴,上午没有修好。下午1时许,张某功及吕某廷、滕某忠、滕某庆
13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四人来到石子加工场所,继续帮忙维修破石机。由于破石机轴的地方比较高, 需要人站在装载机的铲斗上才能够得着。滕某庆曾经开过装载机,于是由滕某 庆驾驶许某峰的装载机,张某功站在装载机的铲斗上,滕某庆将装载机的铲斗 往上升。滕某庆对许某峰的大装载机不熟悉,装载机铲斗升起来后碰到了破石 机的三角带,升不动了,还是够不到,滕某庆想将装载机铲斗继续往上升,驾 驶装载机往后倒的时候,装载机的铲斗往下一翻,在铲斗里站着的张某功从升 起来的装载机铲斗上坠落,导致脊髓损伤、胸骨骨折并脱位、多发性腰椎骨折、 肋骨骨折、截瘫等严重损伤。
【案件焦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分配应如何正确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 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 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许某 峰与某畜牧养殖公司签订加工石子的《协议书》,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 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由某畜牧养殖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应为承揽 合同关系。张某功给某畜牧养殖公司拉石子,是给某畜牧养殖公司提供劳务活 动的行为,该工作具体怎么施工、在哪施工、什么时间施工也都是由某畜牧养 殖公司联系、安排、指定施工时间和地点,某畜牧养殖公司是该劳务的实际受 益者,即本案张某功的接受劳务方。张某功在帮许某峰维修破石机时受伤,尽 管不是在给某畜牧养殖公司直接提供拉石子的劳务活动中受伤,但维修破石机 与某畜牧养殖公司安排的劳务活动有直接关联,是经过某畜牧养殖公司管理人 员的安排,并形成了只要破石机发生故障,与操作破石机的工作人员一块维修 的习惯,维修破石机也计算劳动报酬,是其劳务活动的一部分,破石机尽快维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31
修好,能够尽快将石头加工成石子,生成出更多的石子,某畜牧养殖公司从中 获取了较大利益,作为张某功的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且将加工石子的工作交 由没有资质的许某峰承揽,未尽审查义务,在定作和选任上具有过失,与张某 功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和很大过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许某峰亦为张某功的接受劳务方,其作为接受劳务方,有责任提醒提供劳务方 注意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并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缺乏高处作 业的相应资质,又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张某功在帮助维修破石机的劳务 活动时从装载机铲斗坠落致伤,有较大过错,其依法应对因此所致的损害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多次帮助许某峰的工 作人员维修破石机,对维修破石机的工作也已经比较熟悉。装载机铲斗下方严
禁站人,铲斗内、抓具上更严禁载人,张某功站立在装载机铲斗内由案外人滕 某庆操作装载机铲斗上升本来就已经属于严重违规操作,其更应当充分预见到 高度危险性。站在装载机铲斗内,操作装载机铲斗上升往破石机上送具有掉落、
磕碰等危险,但张某功却未充分认识到高处作业的危险性,也未使用安全防护 设施,未确保安全,在装载机往后倒时因装载机铲斗下翻,从装载机铲斗掉落, 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产生,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张某玉系某畜牧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接受,相 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某畜牧养殖公司承担。故张某玉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综合、充分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由某畜牧养殖公司对张 某功主张的各项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许某峰对张某功主张的各项费用承 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功对自己主张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20%的责任较为 合适。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 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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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某畜牧养殖公司赔偿张某功医疗费235069.22元、误工费28050元、 定残前的护理费2196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21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 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0元、鉴定费22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33413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401042.22元的50%,计款700521.11元,扣 除某畜牧养殖公司已经支付给张某功的医疗费170000元,某畜牧养殖公司还应 支付给张某功530521.11元;
二 、许某峰赔偿张某功医疗费235069.22元、误工费28050元、定残前的 护理费2196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21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 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0元、鉴定费22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413 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401042.22元的30%,计款420312.67元;
三 、张某玉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张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功、某畜牧养殖公司、许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分配应如何正确认定的问 题。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授 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接受劳务者按约定给付报 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在接受劳务者指示的范围、时间内进 行劳务,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度。如果提供劳务者在 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提供劳务 者具有过错。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33
作为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 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未尽 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在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 造成自身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 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 的,应当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报偿原则和利益、风险一致原则, 但是,如果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 任。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要考虑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上 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与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不应对提供劳务者过于苛责,除非损害是提供劳务者故意造成,否则只能适度 减轻而不能免除接受劳务者的赔偿责任。实务中,接受劳务者的过错主要体现 在指示内容、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场所、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提 供劳务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履行劳务中是否尽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
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对接受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未作规定,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也应由双方根 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是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关系自身受 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 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 案中,张某功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张某玉等的安排为其修理机器,双方形 成劳务关系,张某功在为张某玉等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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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应当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张某玉等作为接受劳务 的一方,应对张某功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功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有危险的作业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徐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分配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