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岳诉杨建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43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仁岳
被告:杨建春、詹天春、刘明、泉州市一代佳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一代佳人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一代佳人公司将址在安溪县城厢镇宝龙城市广场龙公馆301号 砌砖等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建筑资质的杨建春施工,后杨建春又将砌砖 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相关建筑资质的詹天春。詹天春与刘明达成口头协 议,由刘明以每平方米42元,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砌砖工程。2015
年10月10日,刘明口头雇佣刘仁岳从事其向詹天春所承揽的业务,约定工 资一天约300元。2015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刘仁岳砌三楼一根梁上的 墙面时,因没有绑安全绳站在脚手架接砖,致其从四米高的脚手架上摔
落、受伤,后刘仁岳被送到安溪县医院抢救治疗,于2015年12月8日出院,
共住院26天,伤情为:1.脑挫裂伤(右额叶);2.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
部);3.颅底骨折并气颅;4.右额骨骨折;5.右眼眶骨骨折;6.右视神经损 伤等。出院医嘱:1.院外口服药物继续治疗;2.门诊随访,注意休息、适 当营养。3.定期复查。后杨建春支付给刘仁岳21767元。审理中,杨建春 申请对刘仁岳的伤残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鉴定, 鉴定意见:1.刘仁岳伤残程度为八级;2.刘仁岳误工期限为120天;3.刘仁 岳护理期限为60天,出院后康复期间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护理;4.刘仁 岳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不明确。为此,杨建春支付该鉴定费2460元。2016 年1月8日,刘仁岳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安溪县人 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5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一、刘 明应赔偿刘仁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62987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二、詹天春应赔偿刘仁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0766元, 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对詹天春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项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刘仁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明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5民终436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刘明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焦点】
1.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詹天春与刘明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
定;2.刘明与刘仁岳之间的法律关系;3.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 到损害,其具体责任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仁岳受雇于刘明,双方之间成 立劳务关系。刘仁岳因劳务自己受伤,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 担责任。一、刘仁岳作为雇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应做到高度谨慎注意 义务,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刘仁岳作为一个从事砌砖业务的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系安全绳及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高处危险作业,以致从脚手架上摔落,对此,刘仁岳本人存在过错,应自行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刘明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充分安全劳动条
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 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本案詹天春作为定作人,将砌砖业务承揽给没有相应执业资格 的刘明,在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刘仁岳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 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 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代佳人公司明知杨建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杨建春 施工,存在相应的过错。而杨建春又分包给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詹 天春施工,也具有过错。故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应对詹天春的选任过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明应对刘仁岳的损失承 担45%的赔偿责任,詹天春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对 詹天春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仁岳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 任。刘仁岳要求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詹天春、刘明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 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刘仁岳的该 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以上合计139971.42元,根据上述的责任分担,刘明应赔偿刘仁岳的 数额为139971.42×45%=62987元;詹天春应赔偿刘仁岳的数额为
139971.42×25%=34993元,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对詹天春赔偿款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杨建春已支付的21767元及2460元鉴定费,詹天春 应赔偿刘仁岳的数额为10766元。一代佳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明应赔偿刘仁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62987元,款项限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詹天春应赔偿刘仁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0766元,一代佳人公 司、杨建春对詹天春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项限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刘仁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同时涉及承揽合同及劳务关系,并且经过多次的分包、转包,因 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两两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 就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对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判断?
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 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
活动的约定,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 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雇佣关系确定 后,雇主就是通过行使指导、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使自己既能从雇 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又可防范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营损
失。雇佣关系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 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四个显著的 特征:一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不受定作人监督、指挥和管理,由承揽人按 合同标的独自完成工作达到成果质量。二是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 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 物或产品。三是承揽人交付定作人的物或产品是合同约定由其独自完成 的劳动产物(成果),而不是市场供应采购的物品。四是承揽合同的纷争 只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交付成果时限和报酬给 付、定作标的变更、材料提供瑕疵、图纸和技术要求不符、不合理监督 检验、定作物及材料保管不善、留存泄密、中止合同等所造成损失方面 的赔偿,一般不涉及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之争。由此可见,本案中,一代 佳人公司、杨建春、詹天春不论经过几次转包,其实质系承揽合同关系 中的定作人,其最终目的系接收刘明承揽的砌砖工程的劳动成果,而在这 个意义上,刘明和刘仁岳是作为一个整体为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的; 而刘明与刘仁岳之间,刘仁岳是以其劳动力按日计算工资,其价值系体现 在劳务输出上,而不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作为结算标准,因此,刘明与刘 仁岳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明确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便可以清晰地依法确定受害者在提 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责任分配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仁岳作
为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事实,酌情自行 承担30%的民事责任。对于另70%的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应由雇主刘明 自行承担。但本案中,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詹天春作为承担合同的 定作人,其在定作过程中,均存在选任过失,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依法承担70%民事责任中的25%,刘明承担45%的民 事责任。而关于一代佳人公司、杨建春及詹天春之间对25%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 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 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立法本意可以得出,三者作为发包人、分包人,其因选任过失 造成损失时,对外应作为连带赔偿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黄月治 张晓娟
13多次分包承揽合同各方对受害劳务者损失的责任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