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强制执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质系以建设工程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仅系债的实现顺位优先,不能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 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房屋预告登记并不能抵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的在先抵押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年4月17日 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2024年5月5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 形成合同关系,则前者可向后者主张权利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