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并不能抵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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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只有具备“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及“消费者” 两个条件,购房人才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无论是否办理预告登记,即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排除在该房屋上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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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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