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5日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5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裁判要旨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之一超付工程款,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作为其他实际施工人的被挂靠人,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案例概述观点论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工程转包分包, 挂靠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应证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等手续 在下一篇文章在约定的支付期限之前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合同解除时起算2024年5月27日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2024年5月21日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