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点案情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依 与发包方就竣工验收工程所 签结算协议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主张重新造价鉴定的, 法院应不予采纳。 案情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实际施工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 形成合同关系,则前者可向后者主张权利 在下一篇文章劳务分包人应得工程款是否结清,应在案件审理中查明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2024年6月1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