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 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 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 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 应驳回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诉请。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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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2001年,开发公司以在建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2004年,法院 分别判令开发公司支付银行贷款1800万余元及建筑公 司工程款4700万余元。2010年,宋某以其于2001年 向开发公司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1000万余元且实际入住为由,起诉开发公司要求办理过户,开发公司全部认可 ,但双方提供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的证据存疑。
观点论述
①宋某虽提供了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及入住通知书等证据支持其诉请,但宋某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与投资公司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事实上所做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内容涉及大量现金支付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与常理相悖;宋某所购房屋在房管部门无备案记载,宋某亦未提供正式购房发票;开发公司销售记录、钥 匙移交单、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有关证言均显示宋某所购房屋未售出, 且事实表明开发公司自2005年开始又将诉争房产陆续卖与他人,这 些证据进一步证实, 宋某与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②本案判决仅否定了宋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性。宋某与开发公司资金往来情况,为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判决驳回宋某诉请。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31号“宋某与某开发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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