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就争议工程款是否结清事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 该事实对原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属案件基本事实,应在案件审理中查明。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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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劳务公司就其分包建筑公司总 包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以天津高院 二审判决未审查其工程款是否结清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观点论述
①就争议工程款是否结清事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 责任承担, 该事实对原审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属案件基本事实。②原判决对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工程劳 务款应结算总数多少、劳务公司已获支付款是否属于总工程劳务款、 是否包含劳务分包协议确定的增补款和会议纪要内容等事实未予审查和认定,故原判决确定工程款已结清,缺乏证据证明。裁定指令天津 高院再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97号“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 (201201/3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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