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等行为担责?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建设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免除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2024年4月24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是否受企业与发包人的仲裁条款约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