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9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补偿,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开发公司对合同无效既然存在过错,即应对合同无效损失与合作方分担部分责任。同时宜按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投资损失。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在下一篇文章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执行此款。 2024年5月24日 个人以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名义用资质施工,对外债务共同承担。 2024年4月18日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