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9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补偿,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开发公司对合同无效既然存在过错,即应对合同无效损失与合作方分担部分责任。同时宜按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投资损失。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在下一篇文章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你可能也喜欢 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9日 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反悔,该赠与协议的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