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仍生活在农村,购买农村房屋有效

裁判要旨

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的买房行为不应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 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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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袁某因土地征用原因, 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邻乡村民李某将房屋作价2万余元售予袁某后,2007年, 李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观点论述

①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双 方当事人所签售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袁某系农村居民, 后虽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但其仍生活在农村,故对其在农 村的购房行为不能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②《土地管理法》第 62条规定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 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 但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承租方式取 得住房,故诉争售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契约签订后,房屋已实际交付,现李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要求返还房屋,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案例索引: 浙江宁波中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983号“李某与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明国诉李德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蔡淑妃),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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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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