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裁判要旨

虽然信托公司借开发公司之名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看,建筑公司同开发公司签约后,所有履约行为均在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进行,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所签补充合同,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工程交付、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均体现的是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意思表示,开发公司并未介入合同履行,并且承包人对此系明知,所以应依真实意思确定签约主体。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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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一方出地、 一方出资。 2001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但实际履行双方为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2006 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信托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观点论述

① 依《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缔约人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 行为必备要件。如缔约一方与第三方约定以第三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则该真实意思表示在缔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缔约一方与第三方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

②本案中,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开发 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基本法律特征是转让人交付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开发公司应将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付信托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规避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相关税费缴纳规定,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土地使用权仍
在开发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办理相关开发手续过程中,以开发公司名义申报,开发公司据此与建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实为代替信托公司签订,且为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一致意思表示,对双方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③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看,建筑公司同开发公司签约后,所有履约行为均在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进行,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所签补充合同,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工程交付、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均体现的是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意思表示,开发公司并未介入合同履行,建筑公司亦未向开发公司主张履行合同。开发公司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支付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均表明建筑公司与信托公司实际履行了案涉施工合同,并认可开发公司代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信托公司系合同实际签约主体。依缔约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施工合同真正签约主体为信托公司与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并非合同缔约人。开发公司代为签约行为,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因此影响实际缔约人为信托公司与建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效力。判决信托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2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对信托公司850万余元工程欠款不能清偿部分,向建筑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缔约一方以第三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及效力的确定——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置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案》(关丽,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201001/4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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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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