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方结算的,对其已同意认可的送审决算书确认的工程款,可判决由其先行向分包人支付。待决算后,最终确认的诉争工程造价少于决算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就多支付价款向分包人主张不当得利;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决算书的,分包人亦可向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差额部分。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你可能也喜欢 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9日 建筑公司下属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原告资格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