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方结算的,对其已同意认可的送审决算书确认的工程款,可判决由其先行向分包人支付。待决算后,最终确认的诉争工程造价少于决算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就多支付价款向分包人主张不当得利;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决算书的,分包人亦可向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差额部分。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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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建筑公司承包大学改扩建工程。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2005年,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2006年, 工程公司将消防工程决算书送交建筑公 司,建筑公司盖章并签署“同意送审”。2008年,工程 公司诉请建筑公司、大学按工程决算书支付剩余工程款。
观点论述
①依《消防法》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本案诉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应认定工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持有上述资料。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了解办理工程决算所需资料,其在诉争决算书上签章并签注“同意送审”意见,应视为其认可诉争消防工程决算所需资料齐备,具备向建设单位送审决算条件。
②虽然诉争消防 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以大学审核结果为确定依据且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于建筑公司与大学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但建筑公司自诉争工程竣工以来经大学及工程公司多次催促无正当理由未与大学办理决算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以自身消极不作为为由阻却工程公司实现其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判决建筑公司依其确认的决算书向工程公司先行支付剩余工程款37万余元,待建筑公司与大学决算后,大学最终确认的诉争工程造价少于决算书的,建筑公司可就多支付价款向工程公司主张不当得利;大学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决算书的,工程公司亦可向建筑公司主张差额部分。
案例索引: 福建福州中院(2008)榕民终字第3174号“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黄山), 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 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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