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其系分包人为由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否则其诉请应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永升律师

[swpm_protected]

2011年,黄某以开发公司发包给建筑公 司工程,黄某承包其中泥水工程为由诉请 支付拖欠工程款20万余元。建筑公司以其发包给陈某、 承包合同上加盖分公司技术专用章非建 筑公司所有、陈某签约并无建筑公司授权等理由抗辩

观点论述

① 黄某主张其与建筑公司存在泥水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但其提供的承包合同上并未盖有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只有一个分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且黄某亦未能提供 充分证据证明该印章为建筑公司所有,建筑公司对合同真实性予以否 认;落款处为陈某,而黄某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为建筑公司 员工或具有建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故黄某应对其主张承担举 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 黄某欲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应对合同订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合同所加盖技术专用章系建筑公司所有,亦不能证明陈某系建筑公司员工或经建筑公司授权对外签约,故判决驳回黄某诉请。

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中院(2011)厦民终字第2740号“黄某与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见《黄广普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张春雷),载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501)。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