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目录 Toggle 裁判观点案情概述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实际约定内容及履行 行为符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性质的,应认定“分包方” 系施工合同相对方。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9日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