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而应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时间,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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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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