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终止后,基于相对性分包人应向原发包方主张责任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5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观点案例概述 裁判观点 因发包方投资经营权被收回,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分包施工合同终止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同相对性 Read more articles 在下一篇文章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2024年5月3日 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2024年6月1日 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