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品房认购合同协议约定出卖人届期提供房屋合法手续,双方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再支付购房款的,该认购合同系预约合同。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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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 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1年5月 31日提供建房合法手续。黄某据此交付30万元订金,开发公司开具收据时,写明“定金”。 2003年,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公司拒绝履行售房义务致诉。
观点论述
法院认为: ①案涉认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1年5月31日提供建房合法手续,黄某先交付部分订金,并于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支付购 房款,故该认购合同实际上系双方今后签订正式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预 约合同。双方签订预约合同时,开发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虽尚未取 得预售许可证明,但已办妥政府立项、报建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明等一系列手续,故双方所签预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同虽对 预售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已具备商品房买 卖合同主要内容,但双方并未约定订立预约合同时即支付购房款,黄某亦尚未实际缴交购房款,仅交纳预约定金,故该认购合同并未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但在黄某实际缴交该款 时,开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确认为“定金”。因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性质应 以实际交纳时双方真实意思为据,故黄某主张双方变更原约定“订金”为定金,可 以支持,该定金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认购合同后,开发公司以合同无 效为由毁约,欲返还所收定金,系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 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向公证处提存该款,黄某并未领取,故提存行为不能免除 开发公司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③因双方仅签订预约合同,尚未签订作为本约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违约责任不应等同,故黄某以丧 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实际获得房屋可得利益为由,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解除案涉认购合同,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 元。
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中院(2003)厦房终字第517号“黄某与某开发公司认购合同纠纷案”,见《黄
海源诉厦门富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案(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郑承 茂),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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