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开发商在与买 受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时,隐瞒房屋经济适用房性 质,当作商品房进行出售认购,构成欺诈行为,应向房屋买受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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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6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 认购协议并交纳全部购房款24万余元。 2008年,张某要求交房, 开发公司称该房系经济适用房、张某不具有购房资格。张某遂诉请退 回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
观点论述
①张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所签认购协议不符合房屋买卖合 同构成要素,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张某购房款,开发公司应予退还。关于张 某要求对其进行购房款一倍赔偿,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五种承担一 倍赔偿情形,又,本案是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纠纷,不是不动产纠 纷,亦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故张某要求进行一 倍赔偿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②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认购协议确定开发公司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较为妥当。 一审判决开发公司退还24万余元及利息,二审达成和解,张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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