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原、被告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 10000 元,并与当年 9 月 3 日前付清。离婚手续办理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曾就 2015-2021 年抚养费起诉,法院判决后案件正在强制执行,现就 2022 年的子女抚养费,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原告向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指派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指定刘永升律师代理本案
刘律师认为,原告一人带两个孩子确属困难,被告应予以理解,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双方对孩子的亲情却永远断不了的,被告如有难处也可以尽量沟通协商,孩子是父母的未来,也是父母的希望,父母在解决家庭问题方面应为孩子树立榜样,在亲情方面也不能疏远,否则将给孩子的心里留下永远的阴影。法律只能解决矛盾的一方面,却不能解决维护亲情的延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问题,我国婚姻法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已经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依约定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 2022 年度子女抚养费 10000 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