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的变更应遵循原则及考量因素

观点摘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方要 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
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考量因素应包括物质经 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教育上的投入以及未成年子女情 感的需求等。

案例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