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生等诉马某强、莫某港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4民终9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生、邓某林、罗某强、罗某生、李某花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强、莫某港
【基本案情】
黄某生、邓某林、李某花、罗某生、罗某强五人(以下称黄某生等五人) 的房屋相邻,呈坐南朝北分布,五户门前有一条通道,经过莫某港、马某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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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后面通往县道。2018年,峙浪乡政府在该路面铺设一条水泥硬化道路。2019 年,马某强、莫某港两户为了保持通往地下室的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施工,将 该水泥路旁边的泥土往下挖,形成一个与现有路面有落差的凹槽;同时为了防 止水流灌进地下室,马某强、莫某港沿着路基东侧建起一扇挡土墙。经测量, 现有水泥路面宽2.4米,争议路面长约9.6米,被挖空的四槽宽约1.95米,挡 土墙宽大约0.25米,超出水泥路面高度大约0.17米,入口处形成的落差约0.5 米。该讼争的通道是黄某生等五人的历史通道。
【案件焦点】
1.讼争的通道是否是黄某生等五人的历史通道;2.马某强、莫某港将诉争 通道(靠其房屋一面)往下挖深形成高低不等的路面,是否妨碍了黄某生等五 人的相邻通行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 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黄某生等五人要 求恢复原状,未能提供该路段被挖之前的具体长度与宽度,现有水泥路面的宽 度为2.4米,应推定峙浪乡政府对于该路面的最终实施方案就是该宽度。同时 马某强、莫某港为了保持其地下室的顺利通行,将水泥路旁边的泥土路往下挖 亦情有可原,且没有破坏现有水泥路。黄某生等五人与马某强、莫某港共用一 条通道,该通道是黄某生等五人出门的唯一通道,但马某强、莫某港也需通过 该路段去往其地下室,故应充分考虑双方对该通道的通行需求比例,故对于黄 某生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庭审过程当中,莫某港、马某强表示愿意将 其挖掉的部分沿着现有路基恢复0.45米,保持路面宽度2.85米,同时拆除超 出路面的部分,保持用于维持黄某生等五人的通行,法院予以准许。
二、所有权判纷 145
广西壮族白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 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马某强、莫某港于本判决生效之H 起三十H 内将争议路面宽度恢复至 2.85米的宽度;
二 、驳回黄某生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生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 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 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 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 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不 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为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了处理依据。下文结 合该案浅析处理相邻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判。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立法意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发展 的必然态势,是人类实现美好生活的必然前提。“团结互助”原则也是法律通 过法条指引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社会平稳发展的直接体现。“公平合理” 不仅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用于调整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民 事主体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 为,法院也应当以公平、正义为追求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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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适用规则
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之中,应当审查“相邻权利”的请求是否具有“必 要性”。“相邻权利”本质上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可以占有或利用的资源,法律 允许人们开发利用这种资源从而让生活变得更美好,但这种资源是有限的,所 以生产、生活的“便利”不能无限扩张,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结 合该案来看,涉案共用通道为原告通往大路的唯一通道,其在道路现只有2.4 米宽度的情况下,因新的需求,请求将道路扩宽,方便其出行和生产,属于必 要的权利要求,也符合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生活条件需要有所提高的规律。
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之中,应当考虑法律规范的“指引性”。相邻关系 绝大部分都是“邻里”之间产生的,是“熟人”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 邻”,这就更加体现出团结互助在调整相邻关系之中的重要性。我们在处理相 邻关系中不能只考虑通过一案解一事之争,更要力争做到通过一案领一方之风, 宣传中华民族美好品德之风。
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确保对双方都具“公平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必须是适用于纠纷双方,当双方对自己所主张的“相邻权利”都出 现必要的需求时,我们要做的是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进行处理,不能以 一方之便或一方之不便作为判定标准。例如,该案原告诉请将道路扩宽至4米 以便车辆和人员进出,被告也辩称需要足够宽的道路前往自家的地下室,且双 方对道路的需求不相同,这时候就出现了两个“相邻权利”的争夺。本案考虑 到被告是日用百货的个体经营户,需要出入地下室搬运货品,因此综合双方的 需求,将原告使用的道路扩宽至2.85米,提高了原告的出行便利,也保证了剩 余的道路宽度足够被告使用三轮车等小型拉货车辆的通行,体现了法律的公 平性。
三、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处理相当部分的相邻关系案件时发现,“相邻权利”的延伸不仅只 涉及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还伴随着向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延伸。例如占用 集体土地新建房屋、围墙等现象而引起的相邻纠纷,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地适
二、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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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还要结合地方 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 要为地方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保护集体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避免法院的 一纸裁判成为“乱搭乱建、随心所欲”发展壮大的帮手。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黄润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