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的保护标准为保障生产、生活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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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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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锋诉王某成相邻通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韩某锋 被告:工某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之前,韩某锋与王某成同村相邻居住。王某成住宅在前(南)


居东,韩某锋住宅在后(北)居西。紧靠王某成老宅北面墙脚有一条通向韩某 锋老宅的人行通道,宽1米左右。2018年9月,因移民搬迁,韩某锋搬出老 宅,迁至丁香镇移民安置点居住,并拆除了老宅。2019年2月,王某成拆老宅 建新宅,在围建院墙时,因越界占道,遭韩某锋阻拦,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法 院。同年8月13日,经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 锋撤诉。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王某成在三日内整理院子里堆放的材料,把 院子让给韩某锋暂时通行,并在一个月内拆除涉案通道上障碍物,恢复涉案通 道原来的通行状态。2020年4月,韩某锋以王某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恢复通道 原来状态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另,王某成于2020年3月完成了院墙建设,在 院墙外涉案通道原基础上,保留了一条可通向韩某锋老宅屋基的通道。经法院 实地勘查,该通道窄处1.1米,宽处2.2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王某成对保 留通道的路面又进行了简单平整。
【案件焦点】
1.涉案原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2.现有道路能否保证相邻权利人生产生 活需要。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韩某锋与王某成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经法院2019年8月13日主持调解,双 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锋诉称原通道宽1.2米至1.8米,现经法院实地勘查, 现通道宽1.1米至2.2米。可以认定王某成修建院墙未越界占道,涉案通道在 王某成院墙修建前后宽度基本一致。王某成辩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预留了供 韩某锋通行的道路,且宽度上现通道与原通道相当,能够满足韩某锋正常通行, 有证据支持,予以采信。韩某锋诉称王某成未按协议履行恢复道路原先状态, 要求王某成拆除侵犯韩某锋相邻权的违章建筑,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不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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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韩某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土地使 用权和经营权的不断增值,民众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相邻关系中容忍义 务人欲意将原本让渡于公共使用的利益私有化,或者相互关系处理不当,因而 产生相邻通行纠纷。现行法律法规仅是对相邻关系进行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正确审理相邻通行关系案件,需要厘清此类案件经常会遇到的争议焦点,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习惯。
首先,需要对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进行界定,明确享有相邻权主体,以明确 相邻通行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相邻的不动产不仅仅指土地,也包括土地附着物, 因此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仅包括相互毗邻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因行使权利而构成的相邻,如 通行、排水、用水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包括不 动产的用益物权人。
其次,形成相邻通行关系需要具备–定的条件。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权利,对不动产权利人设置了一个“社会性义务”,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一 定的限制,因此赋予相邻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是否应当享有相邻 通行权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动产与公共交通网络无适宜的联络,其中 包括不通公共道路的袋地与通行较为困难或者费用较高的准袋地,本案中韩某 锋所有的不动产(异地搬迁已拆除)即为不通公共道路的袋地;(2)确实需要 有从相邻不动产通行的必要,本案中通行道路只有案涉的一条小路;(3)与公 共道路无适宜的联络并非因相邻不动产通行权利人自身原因所致。
最后,对相邻通行权利人的诉请如何进行处理。相邻权涉及的范围很广, 诉求也多种多样,因此法律法规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规定了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进行处





二 、所有权判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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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处理相邻通行纠纷应当坚持一个原则, 即保障基本的生产、生活,不突破原有状态的原则。因法律保障相邻权利人的 通行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除此之外,如其还想获取内容更多、标准更高的需求 则需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通过约定获取地役权。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仅支持 相邻通行权利人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诉求或者恢复到历史上已经形成 的原始状态。另外,如果恢复到原始状态成本过高,同时现有状态已经和原有 状态大致相当,可以满足相邻权利人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则也可以认定已经 保证了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
编写人: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陈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