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侵权行为与精神疾病因果关系的认定

——柳某山诉秦某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柳某山 被告(被上诉人):秦某军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0日上午8时左右,秦某军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某幼儿园附近 从后方将柳某山撞倒。事发后,柳某山被送往北京市仁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 左踝关节骨折(旋前外旋,3度),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四周。 2017年11月20日,甲方秦某军与乙方柳某山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 1.乙方住院期间,医院要求支付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次入院期间的 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甲方已付。2.乙方手术后第一次出院需要3个月静养 护理,这3个月产生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乙方第二次入院手术医疗费由甲方 负责。3.乙方出院后关于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2017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柳某山在家中因故与母亲发生争吵,在争 吵中,柳某山使用家中瓷盘、菜刀,打、砍其母致其母死亡。后经鉴定柳某山


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5月30日,柳某山因精神分裂到某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后其监 护人认为是交通事故对柳某山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军进行 赔偿。
【案件焦点】
柳某山患“精神分裂”与秦某军撞伤柳某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鉴定结果来看,现有病历材料 无证据确证柳某山存在器质性脑损害,且大部分精神疾病病因不清;其次从柳 某山提供的证据来看,柳某山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精神正常,其提供的日记、照 片等无法直接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与腿部受伤的关系。综上,无法确定柳某山 患精神分裂与秦某军对其撞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秦某军不应承担柳某山治疗 精神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柳某山的诉讼请求。
柳某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秦某军的侵权行为与柳某山患精 神分裂症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节,经柳某山申请,一审法院曾先后委托北 京中某司法鉴定所、某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但其间均被告知 不予受理或退案处理,且鉴定机构亦表示,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下,大部分精神 疾病病因不清。柳某山虽提交日记、照片等予以佐证,但仅依据前述证据尚难 以认定秦某军的交通侵权行为与柳某山患精神分裂症存在因果关系,故综合考 量本案情况及案涉事故发生后柳某山与秦某军签订赔偿协议时的精神状态和本 案现有证据等,柳某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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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 乃至整个民法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 一 。 一般而言,作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的判定多遵循直接原因规则和相对因果关系规则。直接原因规则是指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 断,即可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此多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相 对因果关系是适当条件说所持观点,该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 某种结果,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 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适当因果关系规则,关键 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 的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该种损害,而且是一般情形 下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 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 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 间有因果关系。①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纠纷,往往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来 判断,因为这一规则采取的是较为客观的判断模式,仅要求法官依法查明违法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侵权责任法上对因果关 系的判断绝非纯粹的事实判断,它既是事实判断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 问题。
本案中,柳某山的监护人认为柳某山患精神分裂症系因秦某军撞伤所致, 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柳某山提供照片、日记,证明腿受伤对其打
①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五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一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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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大,并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证据认定来看,柳某山受伤部位为腿部, 未构成伤残,柳某山未从事对腿部要求较高的专业性工作。鉴定机构虽对因果 关系鉴定不予受理或退案处理,但表示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下,大部分精神疾病 病因不清。综合以上因素,法官通过对事发时间、受伤位置、伤情、当事人生 活工作范围、当事人精神状态的转变、现有医学论述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最后认定秦某军的交通侵权行为与柳某山患精神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