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刘京诉郭双凤、周新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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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人格权纠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刘京(曾用名:郭留京) 被告:郭双凤、周新广
【基本案情】
原告郭刘京系郭成山(已故)之子。2012年3月23日上午,郭成山骑摩托车 到郭双凤开办的位于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的卫生室输液。郭成山进入卫生室 后,大风将其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刮倒,郭成山遂出门扶车,并欲将车推到它处, 但因风太大走不动,此时郭双凤到门口提醒其赶紧进屋,而郭成山未立即进屋躲 避,后大风将卫生室门外加装的塑钢门窗罩刮开,并将郭成山砸倒。郭双凤遂拨打 了120,后120急救车赶到将郭成山送往延庆县医院,在赴医院途中郭成山死亡。 原告郭刘京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4862.5元。庭审中,被告郭双凤辩称郭成山自己 因为摩托车被刮倒出去扶摩托车迟迟不进来,后来避风阁被大风刮倒后致郭成山死 亡,事后其也积极进行施救,同时开办卫生室的房屋是其前夫周新广所有,据此, 郭双凤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周新广认为此次事故是死者自己造成的,与其 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到北京市延庆县气象局调取了事发当天的气象情况,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写明:“本县2012年3月23日部分地区出现8级以上大风 天气,延庆城区极大风速达23.6米/秒(九级)。延庆2002年曾出现28.1 米/秒 (10级),2012年3月23日的大风为我县1994年以来第二极大风速值。”
还查明,被告郭双凤、周新广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离婚,离婚协议 写明开办卫生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周新广所有,上述塑钢门窗罩系周新广于双方离 婚后加装。
【案件焦点】
夫妻双方离异后一方在房屋上增加的避风阁,在另一方使用期间对他人造成损 害,夫妻双方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及在不动产上加装的动产能 否视为不动产之一部分。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13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新广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应当对房屋 及其后加装的塑钢门窗罩负有管理义务,现其门外加装的塑钢门窗罩被风刮开,将 原告的父亲郭成山砸倒,致其死亡,周新广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对郭 成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周新广支付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然而,由于事发当天风 速值超常,且死者本人经被告郭双凤提醒后也未能立即进屋躲避,其对本人死亡后 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适当减轻被告周新广的赔偿责任,即减 轻30%。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郭双凤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郭双凤不存在过错,故 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考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 十五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周新广支付原告郭刘京死亡赔偿金123782.4元、丧葬费19621.35元、 精神损失费14000元,以上共计157403.75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 、驳回原告郭刘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 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就本案而言,“避风阁”单独可以认为是动产,但加装到房屋上即已构成房屋 这一不动产的一部分,发挥着保暖、避风的作用,从保护被侵害人权益的角度出 发,应认定因避风阁脱落致人损害的属于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情形,具有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基础。
同时,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这与《民法通则》规 定的责任主体相比范围有所扩大,将“使用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是基于特定情 形下使用人实际占有、控制物件,通过使用物获取收益,从而也应当承担责任,但 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一致时,三主体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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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本案中,周新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郭双凤作为房屋使用人,二人原系夫妻关系, 二人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周新广所有,而致郭成山死亡的避风阁是由房屋所有人周新 广所加,同时其在庭审中承认,加装避风阁时存在质量瑕疵;郭双凤作为承租人与 周新广签订了租赁协议,作为承租人其负有妥善使用、保管承租物的义务,罕见大 风导致避风阁脱落,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预见范围,因而被告郭双凤不承担责任。
另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该条规定,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 进行追偿,具体到本案,如果确实是因加装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害发生的,被告周新 广可以向加装避风阁的人员进行追偿。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李卫华
建筑物上加装的动产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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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