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暴力”致人猝发疾病死亡的责任承担

——回某云等诉叶冬某等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某铭
被告:叶冬某、陈某强、陈某某、陈某亮、叶春某、肖某义、肖某湘、赵 某敏、叶某红
【基本案情】
马某利与叶冬某两家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叶冬某住楼上,马某利住楼下。 双方因相邻关系有矛盾已久。2020年矛盾升级。2020年2月16日下午,双方 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辱骂。叶冬某家人及亲属,即叶春某、陈某强、陈 某某、陈某亮、肖某义、肖某湘、赵某敏、叶某红(以下称叶冬某等)也参与 了争吵。争吵过程中,马某利丈夫王某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因死亡赔偿问题未 达成一致意见,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某铭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对 争吵与王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因王某死亡是在疫情期 间,当时无法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部门以失去鉴定条件为由拒绝启动鉴定程 序。后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某铭单方委托鉴定。2020年10月22日, 河南百年医学鉴定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王某的死亡和涉事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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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20%-30%为宜。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某 铭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元。
回某云系受害人王某母亲,其生育王某等五个子女。
【案件焦点)
1.叶冬某等的吵骂行为致王某猝死,叶冬某等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客观 原因导致双方未对吵骂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能否以原告 单方申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吵骂是一种语言攻击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 一种不文明、不理性行为,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均 有多人参与吵骂,属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所 有参与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肖某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应的责 任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叶冬某承担。
关于本案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还原客 观真实是司法的永恒迫求,尊重事实是司法活动首要原则。本案案发时因客观 原因,当地人员流动尚且受限,无法进行尸检是不可抗力。在诉讼过程中原告 方申请进行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鉴定,鉴定部门又以失去鉴定条件为由拒绝 启动鉴定程序,在此情况下,原告进行的单方鉴定,虽然按照鉴定程序的规定 存在瑕疵,但采信该鉴定,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更有利于双方 利益的平衡,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因此本院采信被告方的吵骂与王刚的死亡有 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则应宜小不宜大,采信20%为宜。
本案中双方为平常琐事气量狭小,宽厚不足,伤风败俗,恶语伤人,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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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于造成严重后果,均有过错,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王某的 死亡确实给其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本院酌定为5000元为宜,由被告共 同向原告赔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叶冬某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 某铭各项损失共计83408.66元;
二 、驳回回某云、马某利、王某乐、王某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盲,致使他 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语言暴力往往杀人 不见血,但常常被忽略。语盲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语 言暴力的式微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 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尊严、人格权中的尊重需求越来越受到重 视,对语言暴力说“不”有利于形成社会主义新风尚。“气死人”被判赔偿, 于法有据。
一、关于侵权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赔偿责任的最为核心的环节。通常认为侵权行为与结 果之间需要形成相当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 构成,故在适用时应区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究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相 当性的判断主要标准是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由于人们对因果关系的 判断受制于人类的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等 因素,导致人们无法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由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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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高血压后遗症,四肢活动受限,语言表达受限,在遭受对方语言攻击时, 心生气愤,引起精神损害,进面引起生理损害,当场发病,不治而亡,失去生 命。这样一个过程是复杂的,一般人包括法官很难作出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 需要司法鉴定结果的支持。
二、关于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通过共同委托鉴定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本案事发时,正常的人员流动尚且受限,更不用说鉴定人员了,由于不能 进行正常的尸检,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通过法院的技术部门不能正常进行,对 受害一方来说虽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其在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也不能转移 给对方,更不能转嫁给法院。也正是在此种困境下,对方拒不调解,案件陷入 僵局。在此情况下,受害方代理人经多方了解,得知郑州有一家公司可以进 行鉴定,就单方进行了委托鉴定。对于单方鉴定的采信,带来了新的问题,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的鉴定结论虽然在 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但只有采信该鉴定结论,才能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接 近客观真实,因此法院果断采信被告方的吵骂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的意 见。从判决效果来看,双方均不上诉,被告方按期履行了义务,较好地实现了 裁判定分止争的目的。
三、应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正所谓“千金买屋,万金买邻”。邻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过了普通 的亲缘关系,成为社会日常生活中综合价值最高的地缘关系。邻里间的关系是 相互的,需要各方共同秉持大体一致的价值观、大体相当的道德素质和人格修 养,只有相互之间共同尊重、克制和付出,才能形成互帮互助的积极邻里关系。 在发生磕碰时,双方不必争高低输赢,要得理饶人,做错担责。发生误解要及 时解释,求得对方谅解。其他人更不要火上浇油,要学会灭火劝架。要把邻居 关系看成一种缘分,发自内心地将邻居当作朋友、比作亲人,才能友好相处。 大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家庭,是由无数个家庭和邻里关系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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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所以邻里间如果都能 以互尊互爱的心态,常念他人恩,冷静处理矛盾纠纷,就会放大邻里之间更多 的善意、包容和理解,营造出欢乐、样和、友善的邻里关系。
编写人: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张富兴刘志强 王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