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稳诉南山滑雪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110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某稳
被告:李某1、李某2、代某、南山滑雪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8日14时许,在南山滑雪公司的4号滑雪道(中级)上, 赵某稳用单板呈“之”形路线在前方向下滑行,李某1(7周岁)用双板 从后方直线下滑,在与雪道上另一人贴近时,李某1躲闪开后随即在下 滑中摔倒,此时从左前方向右回退滑行的赵某稳与倒地下滑的李某1接 触,造成赵某稳背部向下摔倒受伤。事发后,赵某稳被雪场工作人员
送往南山滑雪公司医务室,之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赵某 稳之伤构成九级残疾。赵某稳认为李某1的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李 某2、代某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南山滑雪公司是事发 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赔 偿责任。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南山滑雪公司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是否尽 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 目,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路线 和方式应当依据个人滑雪水平、现场地势、场地人口密度进行选择, 并且后方滑雪参与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李某1 在中级雪道采取直线下滑方式,本身速度难以控制,危险性较大,在 下滑过程中遇前方有人,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亦未及时降速、转 向或者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做法,故李某1在此次事件中未尽到谨慎义 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1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李某2、代某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 赵某稳身体侧向左前方,踩单板向右侧滑行,未尽注意义务及时发现 右侧已有人摔倒,亦未能采取有效躲避措施,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南山滑雪公司向本院提供了 入场须知、滑雪场使用者指南、头盔佩戴须知、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 守则、滑雪者安全指南等安全公示照片和医务室救助照片。另外,本 院亦到南山滑雪公司进行了场地、滑雪设施和救助设施的勘察,据此 本院认为南山滑雪公司尽到了一定义务。但滑雪场作为高危险运动场 地,经营者承担高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注意义务,除提供符合标准 的场地、设备和设置安全标识以及事后救助外,还应在日常管理中及 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风险。现场视频显示,在李某1长时间从上向下直线 快速滑行的过程中,未有雪场安全员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风险。临近事 发时间点和路段附近,有数名滑雪者聚集在此,已产生碰撞隐患,且 近距离范围内未见雪场安全员。因此,南山滑雪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应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赵某稳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李某1、代某、李某2承担60%的责 任,赵某稳自身承担20%的责任,南山滑雪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判决:
一、李某1、代某、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赵某稳 222195.68元;
二、南山滑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赵某稳89489.28 元。
【法官后语】
在经济社会中,收益与风险相伴相生,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通过 经济活动获取收益,但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故而前述主体在享受 收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自身带来的风险。具体到本案,滑雪场通过向不 特定群体提供娱乐项目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应当对进入其场地的人员负担 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 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法 律条文均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从立法目的看,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促使义务人采取一切必要和 适当措施保障他人免受不当危险或实际侵害。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限于“必要”和“适当” 。一般来说,经营方应当 履行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场地安全,也就是经营者提供的场地 有无安全隐患,地面是否平坦、空间是否宽敞、光线是否良好等;二 是设施安全,也就是场内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缺陷、能否满足正
常使用、摆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使用时是否处于启动状态等;三 是管理安全,主要是场所内有无安全提示说明和人工指导、是否配备 安全防护用具、一定区域范围内是否有工作人员看护、工作人员是否 积极履行看护义务等;四是救助义务,指的是发生危险后,经营方是 否积极阻止,发生实际伤亡后,经营方是否积极救援、送医等。具体 判定每一类义务应当履行到什么程度,还需要结合场所环境、行业要 求、受众群体等因素而定。
诸如法律规定的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 剧院、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因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行业面广、 专业性强,行行要求不一样,判定经营性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 务并无统一的尺度,故在个案中势必需要将行业内部规范作为该经营 场所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的参照,以及审查是否尽到该义务 的重要依据。
本案涉及的经营性场所为滑雪场,滑雪场相较于宾馆等营业场所具 有特殊性。目前,对于滑雪场所及该项活动的行业内部规范诸如《体 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中国滑雪场 所管理规范》等,对滑雪场地及滑雪行为均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例 如,滑雪场的开放需要同时满足体育场所和滑雪场所的特殊要求;滑 雪场管理员有责任为滑雪者选择合适的滑雪器材并进行调试,同时须 告知滑雪者如何正确使用滑雪器材。在救助义务方面,要求滑雪场配 备滑雪指导员、救护人员,专用急救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 位置,配置医务处置室和急救设备,还要求雪场巡逻员负责现场救 护,雪场巡逻员必须接受红十字会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救护员资格证; 在路线选择上,要求后方滑雪者必须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
雪;等等。由此可见,专业领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受具体行业标准 或者规范的影响。因行业规范中已经对经营者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在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该项安全保障义务 时参照行业规范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
本案中,南山滑雪公司虽然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配备了符合标准的场地、滑雪护具及安全标识,但是在事发地段及附 近并没有滑雪指导员或者救助人员,在滑雪者是否遵守《中国滑雪场 所管理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上存在疏漏。正是基于此,法院认为南山 滑雪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李某1直接造成的损失之 外,由南山滑雪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彭欢欢
16行业规范应当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之一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