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诉北京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9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鲍某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某会馆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
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定准予注销。北京某公司系该公司 股东。
2014年12月4日1时许,北京某会馆公司的保安纪某、王某某等人在 北京某会馆大门处因阻止鲍某某进入会馆而与鲍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 打伤。事发后,鲍某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诊断 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头皮挫伤,并于当日至2014年12月13日在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北京某会馆公司为鲍某某支 付救护车费用250元、门诊费48.14元及住院预交金100000元。后鲍某某 多次到医院复诊,至2016年9月5日共花费医疗费13697.33元。
2016年6月27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载明鲍某某 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可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 为150日,营养期为120日。鲍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4350元。
【案件焦点】
1.北京某会馆公司已注销,北京某公司应否对鲍某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2.鲍某某在该损伤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自身是否具有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应受法律保护。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法律规 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纪某、王某某系北京某会馆公司的雇员,其从事北京某会馆公司指 示的安保活动时,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故北京某会馆公司对原告的损 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以向雇员纪某、王某某追偿。根据法律 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 能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北京某会馆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明知与原告
的纠纷尚在诉讼中并可以通知,却消极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的债权无 法从公司清算中得到处理,故北京某会馆虽已注销,但被告作为北京某会 馆的股东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在该损伤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自身具有过错,结合已经查明的事 实,法院酌定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责任,原告按照20%的比例自担。北 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 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某公司赔偿鲍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5721.44元;
二、驳回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 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 担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 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上述条件,无论用人单 位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纪某、王某某系北京某会馆公 司的保安人员,二人在该会馆大门处为阻止鲍某某进入会馆将鲍某某打 伤,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及行为内容,均与其职务存在内在联 系,因此应认定该行为系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北京某会馆公司对鲍某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合法 的注销程序后即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注销之前 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实施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依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清算组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 只有通知不能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作为北京某 会馆公司的股东,系北京某会馆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清算后剩余资 产的最终受益者,理应组织好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 北京某会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销,清算组却未告知鲍某某,可见北 京某公司在北京某会馆公司清算过程中消极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鲍某某 的债权无法从公司清算中得到处理,故北京某会馆公司虽已经注销,但北 京某公司对鲍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张倩
25公司瑕疵注销后其侵权责任应由股东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