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客人无辜受损害,餐厅无过错,仍应酌情补偿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活动过程中受损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标签:侵权|刑民交叉|安全保障|餐厅|公平责任
案情简介:1999年10月,医生自带他人赠送但暗藏炸弹的酒水到餐厅就餐,爆炸致包间木板隔墙倒塌,造成隔壁正就餐的龚某死亡、龚某母亲残疾后果。
法院认为:(①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体现的是阻燃性能高低,不代表抗爆性强弱。接受顾客自带酒水,是行业习惯使然。要求服务员开启酒盖时须作出危险判断,是强人所难。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及犯罪手段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注意和防范,亦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侵害。餐厅与犯罪分子既无侵权共同故意,更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故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认定餐厅侵权。②餐厅与原告因此事件同遭不幸,均面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局面。此情况下应看到,餐厅作为企业法人,系为实现营利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由此引出爆炸事件,餐厅对爆炸事件无过错,但亦非与原告一家受侵害毫无关系。还应看到、原告是在实施有利于餐厅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生存权益受损,餐厅受损的则主要是经营利益、二者相比、原告损害更为深重。依公平原则、为平衡双方受损结果,判决由餐厅酌情补偿原告30万元。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01年11月26日判决“李某等与某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