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基本方法运用

商贸公司诉布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商贸公司 被告(上诉人):布艺公司
【基本案情】
商贸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名称为“墙纸(丛林深处)”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产品用于室内墙面装饰,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
商贸公司主张,布艺公司未经商贸公司许可,在“国际墙纸/墙布/窗帘暨 家居软装饰展览会”上,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会后,商贸公司 从布艺公司处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案件焦点】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窗帘,与涉案专利所 使用的墙纸均为室内装饰用品,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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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近种类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整体上 均为树枝、树叶等元素交错构成的复杂图案,在设计题材、构图方法方面较为 相近。二设计中树枝的走势和树叶的纹样较为接近,特别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 案专利中均有若干处枝叶交错较为密集的部分,相关部分中树枝与枝叶的位置 关系、叶片的数量、大小及延展方向均较为接近。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被诉侵 权设计中没有豹子图案,但树枝和枝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被诉 侵权设计在涉案专利的基础上仅仅主要减少豹子这一设计要素,未对侵权判断 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 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
一、布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商贸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涉案行为,相关行 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二 、布艺公司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 、布艺公司赔偿商贸公司合理支出1万元。 布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窗帘,涉案专利为 墙纸,二者均为室内装潢产品,故二者属于相近种类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 对时,应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中提取最小单元作为比对对象。涉案被控 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点:(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豹子的 图案,涉案专利有豹子图案;(2)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蓝色树叶、棕色树叶及 棕色树枝构成,涉案专利由绿色树叶、灰白色树枝构成;(3)涉案被控侵权产 品的树叶数量较少。虽然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树枝的走势、部分树 叶的纹样、树枝与树叶的位置关系存在相似的方面,但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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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73

与涉案专利的上述区别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 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法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二、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 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整体观 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人民法院应当 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 相同或者近似。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 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诉讼 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外观 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 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 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裁判者的判断过程存在 一个逻辑顺序或者说排序过程,即首先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 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然后再判断哪些因素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 整体视觉效果。也就是说,要从全部设计特征中找出哪些是构成要素的主要部 分,哪些是次要部分,这是比较的重点。例如,产品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设计要点通常被认为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本案中,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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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院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 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基于室内装潢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 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异同对整体视觉效 果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 之间的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 保护范围。本案对于室内装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的判定规则进行了 具体细化,通过在众多设计要素中寻找并确定比较的重点,即专利权人独创的 富有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进行对比,进而做出认 定。本案结论的做出是在认定哪些设计要素构成主要部分的基础上,将专利产 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从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过程,对 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杨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