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公司诉设备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工具公司
被告(上诉人):设备公司、彭某 被告:工具经营部、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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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75
【基本案情】
工具公司是世界知名的链锯制造商,其链锯系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及国 际市场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工具公司在国内注册有多个商标,其中涉案商标 于2014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设备公 司向越南供应商进口了涉案油锯,后工具经营部进行了销售。庭审中,工具公 司陈述其国外授权经销商并未向越南供应商提供过相关产品,即便设备公司进 口产品确系工具公司生产,但设备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拆卸,磨除了汽缸等处的 序列号后重新组装,上述行为侵犯了工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工具公司自2016 年即停止在中国市场销售涉案油锯,设备公司在中国销售涉案油锯,亦侵犯了 工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工具公司提交了太仓工具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 具的《关于中国市场涉案油锯的情况说明》,载明:工具公司生产的涉案油锯 不能满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的第二 阶段排放标准,工具公司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已停止在中国市场销售涉案油 锯,改为销售其他油锯。工具公司主张设备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工具经营部、高某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设备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设备公司进口、销售涉案油锯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具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 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商标。
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保障等衍生功能, 其中识别来源功能是商标的主要功能,而品质保障功能是指商标权人具有控制 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权利,商标权人对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 所负载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有权制止。
本案中,涉案油锯虽系工具公司生产,但因不符合我国有关排放标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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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具公司已不在国内销售该型号油锯。对工具公司执行我国排放标准,并以此对 产品质量进行控制的行为应予鼓励。设备公司进口、销售涉案油锯的行为妨碍 工具公司执行我国排放标准,破坏了工具公司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导致工具 公司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受损,侵害了工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及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
一 、设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涉案文字的企业名称,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二 、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工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三 、彭某对设备公司前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工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工具公司涉案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五 、工具经营部、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工具公司经济 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六、驳回工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设备公司、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意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平行进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侵害权利人的商标权,理论和司法实践中 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商标的价值通过其功能实现,如果 商标功能受损,则其价值无法有效发挥,商标权亦受到损害。平行进口是否侵 犯商标权,应当回归商标制度的本源,立足于是否对商标的功能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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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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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行进口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功能,则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商标权。如果平行 进口行为未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虽然损害了某种利益,但并未损害 商标的功能,则不应当认定对商标权构成侵害,不能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一、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而输入本国。讨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无法回避商标权利用尽理论。商品经商 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投放市场后,就无权禁止他 人在市场上对该商品再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商品。就商标权利国内用尽 而言,世界各国均持肯定态度,允许已出售商品在本国自由流通,是商标制度 应有之义。但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不能自动在他国取得商标权, 即便在多国以相同标识注册商标,商标权也系依各国的法律分别产生,彼此相 互独立,因此,商标权利在一国用尽后,并不必然在他国用尽。
对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欧共体《欧共体商标一号
指令》第七条规定了欧共体内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带有商标的商品一旦 经过商标人许可进入任何一个欧共体国家流通,商标权人就不能再阻止他人将 该商品转卖到其他欧共体国家。欧共体旨在实现各成员间商品、劳动力、服务、 资本的无障碍互通,最终发展为全欧洲的单一共同市场,因此,其要求商品在 共同市场内部自由流通,承认商标权利区域内用尽。对于欧共体外投放市场的 商品是否可不经成员国商标权人同意在欧共体内销售,《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 并未涉及。但欧共体法院在1998年Silhouette诉 Hartlauer案中持否定意见,其 判决认为,相对于规定商标权利范围的《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五条而言, 第七条只是一种例外规定,而第五条第三款尤其赋予了商标所有人制止任何第 三人未经同意使用其商标进口商品的权利,第七条只就首先投放共同体市场的 产品进一步流通问题,排除了第五条的适用;因此,根据“明示其一即是排斥 其他”的原则,首先投放共同体市场之外的产品进口问题必须仍然受第五条的 制约。而且只有这种解释才能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①法院在电子
①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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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公司诉 Circuit Abco等系列案件中确立的裁判理念则是,如果平行进口不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应当允许,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 人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对商标权 人声誉造成损害的,则应禁止。①判例法并未直接回答是否承认商标权利国际 用尽,而是从是否造成混淆误认或对商标权人商誉造成损害的角度评判其合法 性。《TRIPs 协定》亦回避了商标权利国际用尽,而将问题交由各国自行解决, 其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依据本协定解决争端的目的,在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 国待遇的规定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穷竭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未明确承认商标权利国际用 尽,即便承认也是附条件有限承认。笔者认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 作为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并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法院在NEC 电子公司诉Cir- cuit Abco等案件中所持态度,并未绝对地承认或否认平行进口,而是从混淆误 认或对损害商誉等角度评判其合法性。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应当回归商 标制度的本源,立足于是否对商标权造成实际损害,即以是否损害商标功能为 实质判断标准。
二 、以是否损害商标功能为实质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商标具有指示(识别)来源、品质保障以及广告宣传三项功 能,识别功能是基础,品质保障以及广告宣传是延伸,三者有机统一。商标的 价值通过其功能实现,如果商标功能受损,则其价值无法有效发挥,商标权亦 受到损害。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考察,商标权的边界是由其功能设定和界定的, 商标功能是确定侵权行为的标准或者划定侵权界限的重要基础。如果平行进口 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功能,则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商标权。如果平行进口行为米对 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虽然损害了某种利益,但并未损害商标的功能, 则不应当认定对商标权构成侵害,不能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三、对品质保障功能的保护规则
品质保障功能系保障商品品质的同一性而非保证品质优良。不同的商标承
① 王迁:《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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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79
载不同的商誉,劣质商品上亦会使用商标,消费者也并非皆希望所购商品为高 品质商品,而是期待同一商标的商品具备相同品质。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种类 繁多,不同品种的产品在质量等级、风格上各有差异,投放到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商品亦是千差万别,因此,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并非保证商品品质优良,而 系保障商品有着统一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下商品品质的同一性期待。 同一性既包括商品整体上品质的同一,如商标权人在某国销售的商品均符合某 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也包括商品细分下品质的同一,如各类别商品分别具备 不同的品质标准,破坏了这种同一性,即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
具体到本案,进口不符国标已在国内停售的涉案油锯,是否会损害工具公 司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笔者认为,在平行进口中,因不同国家商品对应不同 国家的消费者,国内外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期待不同,无论是进口高品质商品 还是低品质商品,通常不会损害消费者对国内商品的品质期待,但如果进口商 品与国内商品存在整体上的品质差异,则可能损坏国内商品品质的同一性。本 案中,工具公司曾在国内销售涉案油锯,后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已停售该产 品。工具公司现在国内销售的油锯均符合排放标准,其涉案商标亦发挥着保障 商品品质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功能。设备公司进口涉案油锯进行销售,导致市 场上重新出现工具公司已停售且不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商品,破坏了工具公司 在国内所售商品品质的同一性,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亦损害了商标所 负载的商誉,故应认定侵害了工具公司商标权。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安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