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诉某银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91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樊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
樊某某于2005年10月22日在某银行处开设借记卡一张。2022年1月2日 1时25分至1时36分涉案账户分四笔向吴光某及吴清某名下账号转账共计 106999.8元。当日1时35分樊某某持有的尾号为9070的手机号码收到某银行 发送的告知账户交易变动20000元的短信一条。当日7时樊某某发现上述短信 后查询某银行 APP 发现涉案账户被盗刷;7时7分拨打官方客服时发现取款密 码、交易密码被更改;8时32分,樊某某拨打110报警。
三、银行卡纠纷 91
2022年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林派出所就樊某某银行卡被 盗刷一案出具受案回执。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林派出 所出具立案决定书,就樊某某银行卡被盗刷案立案侦查。依据公安机关调取的 吴清某名下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2年1月2日涉案账户转账至吴清某账户后 款项即通过网上快捷支付方式转出至财付通账户。
庭审中,某银行提供涉案账户手机银行操作日志显示2022年1月2日1时 11分涉案账户取款密码及交易密码被更改,1时15分涉案账户查询密码被更 改,上述交易IP 地址为103.77……,该IP 地址最后一笔交易显示时间为2022 年1月2日1时36分;2022年1月2日7时3分显示交易IP 地址为221.198 ……。某银行自述103.77……的IP 地址经百度查询显示归属地为我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221.198……的IP 地址经百度查询显示归属地为天津。
樊某某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储户账户内资 金安全。现其持有的涉案账户在未丢失和泄露个人密码的情况下被盗刷,该损 失理应由开卡行承担。故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银行赔偿资金损失 106999.8元及利息(利息以10699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按该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焦点】
1.涉案账户于2022年1月2日1时25分至1时36分期间发生的交易是否 属于盗刷交易,即涉案账户是否发生非原告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2.如属于盗 刷交易,被告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交易发生 于2022年1时25分至1时36分之间,被告提供的手机银行操作日志显示交易 发生IP 地址归属地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于当日7时左右发现上述交易 后立即拨打被告官方客服电话并发现涉案账户交易密码、取款密码被更改、随 后拨打110报警,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林派出所正式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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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案账户被盗刷案件立案侦查,且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吴清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交 易明细显示,2022年1月2日涉案账户转账至吴清某账户后款项即通过网上快 捷支付方式转出至财付通账户,综合交易发生时间、交易发生时手机银行登录 IP地址归属地、涉案账户密码被更改情况、原告报警时间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对 方账户交易流水情况,涉案账户于2022年1月2日1时25分至1时36分期间 发生的交易属于非原告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存在高度盖然性。在被告未能提供 涉案账户的上述交易系原告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账 户于2022年1月2日1时25分至1时36分期间发生的转账交易共计106999.8 元属于非原告本人意愿的资金减少即盗刷交易。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发生 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 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资金损失106999.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该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对借记卡 密码、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被告银行系统已于2022年1 月2日交易发生时向原告预留手机发送提示短信,不应对涉案账户于2022年1
月2日1时25分至1时36分期间发生的交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交易发生时间为凌晨i 时,依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 则判断,原告此时正处于睡眠休息时间,其很难在被告就多笔涉案交易仅发送 一条提示短信的情况下及时发现交易异常并作出反应,而原告于当日7时发现 提示短信后拨打被告官方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及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公安机 关帮助,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其次,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银行卡盗刷发 生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作为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 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 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故被告作为涉案账户的发卡行,无论其
三、银行卡纠纷 93
是否存在过错均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账户发生的非原告本人意愿的资金减少 承担责任;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是对银行卡的身份 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身 份识别信息等关乎个人财产安全的信息泄露原因多样,但并非本人均对此具有 过错,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的发生系因原告未妥善保管涉案账户 的密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导致。综上,对被告的全部抗辩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被告某银行支付原告樊某某存款本金106999.8 元并以106999.8元为基数按照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樊某某自2022 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被上诉人樊某 某主张其诉争银行卡被盗刷,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发生时间、交易发生时手机银 行登录IP 地址归属地、涉案账户密码被更改情况、樊某某报警时间及公安机关 调取的对方账户交易流水情况,综合判断认定涉案账户于2022年1月2日1时 25分至1时36分期间发生的交易属于非樊某某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并无不 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樊某某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等安全认证信 息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上诉人某银行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泄漏其银行卡密 码或者将其银行卡密码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但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被 上诉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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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作为金融 消费者的持卡人在享受金融产品和服务带来的便利和改善的同时,因银行卡被 盗刷而与发卡行间产生的争议也在持续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持有的银 行卡发生非本人意愿的资金变动时,发卡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不同 观点和不同的裁判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发卡行未能提供安全交易环境或未能识 别伪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的法院认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存 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还有的法院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存在 漏洞,发卡行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追偿。这期间的举证 责任分配、赔偿比例亦存在不同认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 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于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抗辩 事由、归责原则等问题“一锤定音”,对于今后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裁判尺 度进行了统一,有效避免了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出现。
《银行卡规定》中将银行卡盗刷行为划分为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两种,发 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系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在发生违约行为即持卡人账户资金 发生非本入意愿变动的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同时持卡人对银行卡、 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 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发卡行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其 本身具有更加强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其理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性更 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以充分保障持卡人的财产权益,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 防范风险的法理,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作为涉案账户的发卡行,无 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账户发生的非本人意愿的资金变动 承担责任。本案即充分运用该归责原则,综合交易发生时间、交易发生时手机 银行登录IP 地址归属地、涉案账户密码被更改情况、报警时间及公安机关调取
三、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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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方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认定涉案时间段内的账户资金减少属于非本人意愿 的资金变动并据此要求作为发卡行的某银行承担责任。同时,针对发卡行抗辩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导致盗刷行为发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审法 院均在充分尊重《银行卡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持卡人 身份识别信息等关乎个人财产安全的信息泄露原因进行分析,在举证责任分配 上加重发卡行举证责任,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从源头上督促金融产品和服务 的提供者,减少金融风险发生概率,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 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编写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王馨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