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行以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起诉贴现申请人,以票据关系起诉票据其他前手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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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某建筑装饰 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 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某
【基本案情】
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贴现协议》,约定贴现额度、有效期 限、年贴现利率、违约责任等。王某自愿为《贴现协议》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 保。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票据到期后,某银行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遭拒付,故诉至本院要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票款 本金并承担利息,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某银行另向他院以 票据上其余主体为被告起诉追索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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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案件焦点】
某银行能否就同一给付针对不同主体同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两诉讼在 程序上、实体上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贴现协议、保 证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被 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票据贴现业务,双方以票据贴现形式实现的 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有效,贴现后原告于票据到期日遭承兑人拒付而发 生垫款,有权依照贴现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票款本 金及利息。
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案涉商业汇票持票人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行使相应票据权利,原告依照不同法律关系,对不同主体享有数个请求 权,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债务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原告同时向不同 主体主张权利并未构成重复起诉。但因给付目的具有同一性,为免双重受偿, 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应免除相应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票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亦 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按约对被告某 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在本案被告清偿债务时,如原告债权已在另案中得到部分清偿,则本案被 告承担的数额应扣除原告在另案中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因被告某建筑装饰有 限公司亦为案涉商业汇票被背书人,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后与其余不 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基于相应基础法律关系另案解决;就原告通过 本案和另案获得清偿的总额中超出本案债权的部分,本案被告可另行解决。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票款 本金2755202.72元,及至2022年1月4日的利息220416.2元,以及自20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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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律 师费66000元;
三 、被告王某对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某建筑装饰有限 公司追偿。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系由票据贴现业务而引发的多数人纠纷。碍于权利义务性质不同、管 辖法院有别等因素,贴现行未在同一案件中向贴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票据上的 其他前手一并主张权利,而是针对不同主体同时提起了两个诉讼。如何处理贴 现申请人就同一给付针对不同主体同时提起的多个诉讼,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 点。对此,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票据贴现申请人与票据上其他主体间存在不真正连带关系。票据贴 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属于贷款的一 种类型,亦即票据贴现实际上存在资金融通和票据买卖双重法律关系,因此贴 现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存在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票据买卖关系之竞合。案涉 情形中,碍于保证人仅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提供担保,并未在所贴现的票据上 作保证,贴现行选择以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起诉贴现申请人,贴现 申请人基于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对原告负有给付义务,而另案被告则基于与 各自前手之间的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负有票据法上的票据责任,又基于票据责任 直接对原告负有给付义务。二者债务发生原因不同,但给付内容同一,各被告因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均对原告独立负全部履行义务,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付款义 务,则债务消灭。两案被告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贴现行享有不真正连带债权。
其二,案涉情形中并行的两诉不符合合并、中止审理条件。案涉情形中, 贴现行虽在不同法院同时提起了两个诉讼,但当事人并不相同,并未构成《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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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之重复起诉,但亦不符合合并、中止条件。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 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括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诉讼 标的同一或同类的共同诉讼、本诉反诉这三种情形。贴现行提起的两个诉讼, 事实上虽具有牵连性,但管辖法院并不相同,亦并未在同一法院起诉,且两案 所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相同也非同类,并不符合诉的合并条件。其次,不 真正连带债权人丧失对某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条件系其利益已得到全部填补,两 案中一案的审理结果即便贴现行胜诉亦不意味着其利益已经得到了全部填补, 其中一案的审理结果无法作为另案必须参考的依据,且若可中止,则会生发孰 案中止之争议。因此,两诉可独立审理,但应在裁判中依照不真正连带之债的 内外部效力,对贴现行双重受偿加以限制。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杨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