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甲航空公司、乙航空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25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上诉人):甲航空公司 被告:乙航空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乙航空公司注册成立,登记的股东为黄某某、李某某 等。2019年6月28日,乙航空公司制定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28日,甲航空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载明:“第二十条 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 人由经理担任,但其丧失经理资格的。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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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 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
2020年1月2日,甲航空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登记的唯 一股东为乙航空公司,李某某为经理。2021年3月8日,李某某与甲航空公司 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共同确认李某某于2020年5月1日入职甲航空公 司,任总裁一职。因甲航空公司架构和运营业务调整并于2020年11月开始暂 停经营至今,故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工资支付等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 一致意见:“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一方要求变更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之后李某 某多次沟通更换其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宜未果。
案外人黄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就劳动争议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人民法院起诉甲航空公司,案号为(2021)粤0114民初13838号,根据该案查 明的事实显示,黄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入职甲航空公司,其所主张的争议 款项为2020年6月的绩效工资差额及月度绩效、8~9月工资差额及10~12月 工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航空公司向黄某某支付 欠发工资201552元。上述判决作出后,甲航空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粤01
民终41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甲航空公司未履行上述生 效判决内容,黄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 (2022)粤0114执3406号,并对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案件焦点】
李某某是否有权申请涤除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某、甲航空公司签 订的《协议书》约定,一方要求变更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另一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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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配合。李某某提出涤除其为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符合协议书约定, 且给予了甲航空公司合理的处理时间。
第二,李某某并非甲航空公司的股东,离职后亦未参与甲航空公司的经营 管理,已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属性。本案中,李某某与甲航空公司于 2021年3月8日协商一致确认李某某于2021年1月1日从甲航空公司离职,其 从2021年1月1日起已不参与甲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甲航空公司间不再具 备人身属性,其已经丧失了担任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且从情理上看, 如果强制其继续担任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甲航空公司并无益处,也不利 于公司法人主体的意志表达。甲航空公司虽为乙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李 某某主张乙航空公司撤销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乙航空公 司章程并未规定相应股东义务;而甲航空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 由经理担任,但其丧失经理资格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由此可见,甲 航空公司解聘李某某的经理职务,根据其章程规定李某某不得再担任其法定代 表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甲航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涤除原告李某某作为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某是否有权申请涤除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登记。
第一,李某某系乙航空公司的股东、董事,而甲航空公司又系乙航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故李某某与甲航空公司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其从甲航空公 司离职并不必然导致对甲航空公司脱离管理。
第二,甲航空公司欠付黄某某工资款项的时间系在李某某担任甲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期间,现在甲航空公司未偿付完毕上述工资款项,且李某某已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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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其要求 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导致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空置状态,造成甲 航空公司无人予以管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甲航空公司已经召 开股东会,股东会不同意李某某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 甲航空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甲航空公司推选新 的法定代表人,故李某某主张涤除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变更工商 登记的条件尚不成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2900号民事 判决;
二 、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流程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有效决议之后,由公司向有关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但现实中存在公司没有作出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 法定代表人便以从公司离职为由申请涤除登记的情况。是否应当支持此类涤除 登记的诉请,是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
其一,法定代表人与普通员工在就任程序上有差异。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 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是法人的必设法人机关,一般在 公司经营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中产生,行使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 司的职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 权的基础是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法定代表人具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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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性质,其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因此,能否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
其二,法定代表人与普通员工在变更、卸任程序上亦并不相同。根据《企 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因此,劳动关系并非法定代表人任免或卸任的权责渊源。
二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应存在实质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 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设立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利 益关联,此种实际利益联系可以是股东身份关系、经济利益联系、公司经营管 理权能等。
当实际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的挂名 法定代表人,以及未以任何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或管理事务且未从公司 获得经济利益的离职高管诉请涤除登记的,应当予以支持。相反,若离职高管 仍与公司保持实质利益关联的,不得以离职为由涤除登记。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系乙航空公司的股东、董事,而乙航空公司又是甲航 空公司的母公司,李某某对甲航空公司仍有实质性利益,表现为从母公司股东、 董事身份关系衍生而来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性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权能,因此其 虽与甲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不得就此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三 、公司股东会决议与章程、协议之间的内容冲突解决
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及解除应属公司决议范畴。《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 规定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及解除应是公司意思自治事项,由公 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作出决议是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前提。本案中甲航空公司股东会并未作出解除李某某法定代表人 职务的决议,缺乏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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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违反章程内容的公司决议在撤销前有效。公司决议瑕疵可导致决议 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甲航空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了不同意李某某解除法定 代表人的决议。但由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李某某已与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担任经理,因此股东会决议与章程规定在内容上是有冲突 的。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可撤销的瑕疵决议,权利人可 以通过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在撤销之前公司决议成立并生效。 针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有六十日的除斥期间,本案中自决议作出已经超过六十 日,李某某未请求撤销,其已丧失该请求权,公司决议有效。
其三,通过订立合同就公司决议范畴内事项进行约定的对公司不具有约束 力。根据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解任属于公司决议范畴 内的事项。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视角分析,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在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就;而公司作为拟制 人格,其决议采“多数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同一内容的多数 意思表示的合致,其核心是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通过行使表决权独立地表达 自己的意思,经由正当决议程序,最终形成对公司及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公司 意思。
李某某与甲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一方要求变更甲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一方面与甲航空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反对李某某 解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议相悖,另一方面李某某与甲航空公司的双方法律行 为不得对公司决议行为进行约束,否则将有违法人人格独立的制度基础。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债权人权益影响的审查
协议签订之时,李某某作为甲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从事 民事活动。其与公司签订解除法定代表人职责相关的协议,法院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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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
其一,商事外观主义下登记具有公示作用。“法定代表人”的真正含义在 于其是设有法定公示系统的公司代理人。其身份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其配套的 登记制度。交易相对人可以直接信赖登记所体现的公司代理人身份和伴随职务 的代理权。①为消除信息不对称、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维持已形 成的交易秩序,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时应采商事外观主义,包括法定代表人登 记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具有公示作用的。即使公司内部形成了变更法定代表 人决议,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航空 公司并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亦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李某某作为其 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仍具有公示作用。
其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对内影响公司的治理,对外则可能影响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并无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但法定代表人主张变更 登记的,多为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法定代表人为避免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 措施而提出此类诉请。此时法院应当考虑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法 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以及公司债务的情况,可以考察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 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是否有相关诉讼等。本案中甲航空公司欠付黄某某工资 款,时间在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且李某某已经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 措施,若贸然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