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诉某发展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7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姜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发展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某器材公司、某旅游公司
【基本案情】
某发展公司经营的某自然风景区内有一处名为“高山草甸”的景点,该景 点系上高下低的山坡,山坡底部建有一处供游客划船嬉戏的人工湖。2021年1 月1日,某发展公司在其景区内运营的冰雪嘉年华旅游项目开业,某发展公司 在“高山草甸”造雪并将其设置为雪场供游客娱乐,其中山坡底部人工湖处也 进行造雪。1月24日,姜某某一家三口通过网络购买门票后前往某自然风景 区。在景区内,姜某某携带自备的塑料坐式滑雪板到“高山草甸”雪场,在滑 雪过程中跌入“高山草甸”雪场底部的人工湖受伤。某发展公司与某旅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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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器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姜某某将三公司诉诸法院。 某发展公司已向姜某某预付医疗费用50000元。
【案件焦点】
确有护理必要的受害人选择亲属护理,但是不能证明有收入的护理亲属存 在误工损失的,其主张的合理护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作为某自然风景区的经营 者,应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有序,并应及时排除可能导致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 危险的各种安全隐患,以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某发展公司在存有重大安 全隐患的“高山草甸”雪场人工湖侧壁断崖式落差处,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护 网,未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包括姜某某在内的多人在游玩过程中跌 入人工湖湖底摔伤。某发展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姜某某的合 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姜某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在于“高山草甸”雪场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对于普通游客而言难以预见且无法预判,故某发展 公司应对姜某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发展公司与某旅游公司、某器材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事宜系三公司间内 部事项,对普通游客姜某某而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合同经营关系与本案并 非同一法律关系,三公司之间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就某发展公司所持由某旅 游公司、某器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就姜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法院分别认定如下:(1)医疗费31824.0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3)残疾辅助器具费2550元;(4)残疾赔偿金 (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32210.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 (6)护理费。根据姜某某伤情,结合医嘱和鉴定意见,姜某某主张金额并未超 出合理范围,法院认定本项合理数额为13500元;(7)营养费4500元;(8)鉴 定费4350元;(9)交通费2520元;(10)误工费32926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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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 、某发展公司赔偿姜某某医疗费3182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5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32210.2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350元、 交通费2520元、误工费32926元,以上共计446280.23元。前述446280.23元 与已经预付的医疗费50000元抵扣后,某发展公司还应支付姜某某赔偿款 396280.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姜某某、某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姜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护理 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某发展公司上诉主张姜某某护理人员有 收入但并未因护理产生误工损失,故不应赔偿护理费。首先,本案中,姜某某 摔伤导致腰椎骨折,依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90天,考虑姜某某受伤部位、伤情 及身体恢复能力,其确有护理必要。其次,家庭成员给予受害人护理,并不能 免除侵权人承担护理费的赔偿责任,亲属投入的护理劳动同样应当得到经济上 的认可。无论是亲属护理还是雇用护理人员护理,只要确有护理必要,合理的 护理费用就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因受害人选择亲属护理就面临可能不被支持护 理费的风险,或者加重其举证责任,不但不利于保障实现亲属护理,还可能给 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选择困境。最后,关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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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计算”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是针对护理人员有收入但因进行护理而产 生误工损失时护理费如何计算的一种规范,是为了明确此种情况下护理费的计 算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受害人无法证明护理人员收入减少时,护理费即可以不 予赔偿,否则违反了立法本意和基本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姜某某陈述由其爱 人及父母护理,其在诉讼中是以150元一天的标准主张一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并没有以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其主张的金额没有超出合理 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 、护理费与劳动报酬的二元属性
对于有收入的护理亲属,即使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有误工损失,仍有支付受 害人护理费的必要。护理费损失并不因为所在单位未扣减工资而不存在,也不 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关键之处在于受害人获得利益和受 到的损害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护理费的产生原因在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单位 给付护理人员劳动报酬的原因基于劳动合同,虽然表面上受害人既得到了侵权 人支付的护理费,同时护理人员的收入也没有减少,但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在强调受害人不得因同一损害获得两份赔偿的同时,也要注意侵权人不得因为 第三人的支付而免除责任(第三人的意图并非为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 人是因为其他法律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获得利益,不影响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赔 偿的权利。①本案中,姜某某的家人对其进行护理,并不能免除侵权人承担护理 费的赔偿责任,亲属投入的护理劳动同样应当得到经济上的认可。无论是亲属护 理还是雇用护理人员护理,只要确有护理必要,合理的护理费用就应当予以支持。
① 郑其斌:《护理人员误工但未被扣工资时如何处理护理费赔偿问题》,载《法律适用》 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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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护理费计算标准为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争议不大。 而对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该条明确为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有观点据此认 为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护理亲属因护理造成了误工损失,否则 护理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对此,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是针对护理人员有收入 但因进行护理而产生误工损失时护理费如何计算的一种规范,是为了明确此种 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受害人无法证明护理人员收入减少时, 护理费可以不予赔偿,否则违反了立法本意和基本的公平原则。对于该条款的 准确把握应当包括以下三点:(1)受害人的亲属护理人员有收入并因此有误工 损失,受害人根据实际损失主张护理费的,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对于亲属护 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进行举证,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审查实际损失情况, 并根据护理实际需要合理认定护理费;(2)受害人的亲属护理人员有收入但没 有误工损失的,也就是受害人的亲属护理人员并没有因护理受害人而导致收入 减少的,法院对于受害人的护理费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护理费标准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的亲属护理人员有 收入并因此有误工损失,但受害人没有根据实际损失主张护理费,而是以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或更低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就本案而言,姜某某陈述由其爱人及父母护理,其 在诉讼中是以150元一天的标准主张一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并没有以亲属护 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其主张的金额亦没有超出当地护工的一般 报酬水平,属于合理范围,法院据此支持了其护理费主张。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磊 鞠伟
受害人由亲属护理时护理费的认定规则及标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