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

某物流公司诉刘某1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2)闽082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物流公司 被告:刘某1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物流公司雇请刘某1为其驾驶员。2019年5月13日,某 物流公司为福田牌闽F6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9年5月15日, 某物流公司为福田牌闽F63××× 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 险期均为2019年5月16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5日24时止。
2020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刘某1驾驶福田牌闽 F63×××号重型厢式 货车,沿国道358线由上杭县城方向往蛟洋镇方向行驶,途经蛟洋镇华家村事 故路段时,其所驾车辆碰撞前方同向推着人力板车的行人华某2,造成华某2 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1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经办 案民警传唤于2020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将车开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 3月10日,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1构成交通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109

事故逃逸,刘某1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华某2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0年 10月29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 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判决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1年4月2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因余某3、某物流 公司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判决:1.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华甲、 华乙、华某4因华某2受伤、死亡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 处理后事误工费、家属处理后事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 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3.某物流公司应在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扣除交强险已赔付以外赔偿华甲、华乙、华某4因华某2受伤、 死亡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处理后事误工费、家 属处理后事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 计458180.23元;4.刘某1对某物流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 案件受理费8882元,由某物流公司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6元,由某物流 公司、刘某1负担3000元。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乙、华某4、 华甲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7日,某物流公司将赔偿款 458180.23元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账户。2021年11月1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 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认定:某物流公司已缴纳458180.23元。某物流公司 支出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诉讼费3000元,支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诉讼费8882元。
【案件焦点】
雇主某物流公司追偿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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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故发生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法律 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 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3月10日,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认定:刘某1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刘某1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华某 2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因此,刘某1对其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 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某 1追偿。
关于雇主某物流公司向雇员刘某1的追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 款,未予以明确。该款前段规定,雇主对雇员因一般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替 代赔偿责任。该款后段规定,雇主与雇员对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 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 对其前段和后段进行体系解释,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容 忍义务,其对雇员的追偿权应有所限制,并应适用与有过失减轻责任规则。
就本案而言,刘某1作为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 事故后逃逸。对于其逃逸行为,可合理推定刘某1主观上具有故意,但无法据 此推断其明知逃逸会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后果,某物流公司也未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对雇员的保护、教育、管理责任。综上,刘某1对 其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对于刘某1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造成某物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111

流公司的损失,刘某1亦具有重大过失,刘某1应当为自己的重大过失侵权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雇佣活动的获益方,对刘某1在工作中造成 的损失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 行对雇员的保护、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对于本案中刘某1的重大过失行为,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 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某物流公司已支付共同赔偿款458180.23元,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 0823民初1586号一审民事案件共同诉讼费3000元。扣除某物流公司应自行承 担部分,尚余(458180.23元+3000元)×70%=322826.16元,某物流公司有 权向刘某1追偿。刘某1未按期支付某物流公司代偿款,应承担逾期资金占用 损失。某物流公司诉请刘某1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3.85%计算的利息,法院认为应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物流公司代偿款322826.16元, 及以尚欠代偿款322826.16元为基数白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一、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雇主追偿权的存在源于替代责任。雇主追偿权是指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导致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后,向雇员追偿的权利。只 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并且应当衡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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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利益,划分适当责任。关于故意,指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仍追求或放任结 果的发生。如果雇员主观上存在对侵权行为的故意,即意味着雇员的行为已不 属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工作目的,系雇员的个人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雇员个 人承担。关于过失,民法上的过失,即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重大过失是指行 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上较高的注意要求,甚至连人们一 般应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后果。本案中,刘某1作 为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其逃逸行为, 可合理推定刘某1主观上具有故意,但无法据此推断其明知逃逸会导致保险公司 商业险拒赔的后果,某物流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对雇员的保 护、教育、管理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刘某1对其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对逃 逸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造成某物流公司的损失亦具有重大过失。
二 、雇主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及责任划分
在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享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雇主追 偿权的数额,根据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来确定。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之一,公平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 利益关系的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直接为雇员创造利润,雇员的侵 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雇主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所受损失应当参照双 方的收益比例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若雇员存在侵权故意,雇员的行为已不 属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工作目的,系雇员的个人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雇员个 人承担,雇主享有100%的追偿。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此种情况下雇主的追 偿比例较为复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情况。雇员履 行职责所产生的收益是为雇主带来效益,雇主向雇员的付出是较小的,受益却 较大,追偿比例则应当较小。这在实践中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种类和不 同的劳动安全条件来进行确定。其二,雇主对雇员尽义务情况。雇主应负有选 任、监督、管理、培训等义务,应当定期对雇员进行教导和技能培训,如雇主在此 方面较为完善,则可以减轻其责任,即追偿比例较大。本案中,雇主某物流公司作 为雇佣活动的获益方,对刘某1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某物



三 、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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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对雇员的保护、教育、管理、培训责任,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对于本案中刘某1的重大过失行为,酌 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编写人: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何霖昌 林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