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中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陈某安诉张某珍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扬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安 被告:张某珍



四、名誉权纠纷 193

【基本案情】
陈某泉、陈某珍与陈某安系父母子关系,张某珍系陈某安的舅母。2013年,陈 某泉、陈某珍与陈某安之间因拆迁安置房处理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同年6月25日, 无锡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服务车栏目播出了对陈某泉、张某珍的采访内容。主要内 容如下:
记者:“今天有位陈老伯找到我们,说他的儿子每天来跟他们闹,现在甚至还 要把夫妻俩扫地出门,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现在去问问。”
陈某泉:“我儿子逼着我,叫我出去借钱,我现在没有办法借,借不到,他要 把女儿的房子作为抵押,女儿的房子抵押不了,把我住的房子作为抵押,我就说如 果把我的房子作为抵押,到时还不起怎么办?我住到露天去,人家把我的门封掉怎 么办?他就不吭声。”
记者:“陈老伯说,他和老伴今年都七十多岁了,他们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陈老伯家一共有4套房子,他将两套房子分给了儿子,一套分给了女儿,另一套留 给了自己,按说儿女们都不愁吃,不愁穿的,可前段时间,儿子突然恶狠狠地回 家,说急需用钱,要老两口拿出25万给他。陈老伯说,现在儿子每天都回来跟他 们要钱,而且态度十分恶劣,可至于要钱做什么,儿子只字未提,看到儿子对亲生 父母这般态度,大伙都看不下去了。”
张某珍:“叫老爸和老妈去写借条,他这个钱不会还的,他是应该要拿的,他 说…… ”
记者:“万一这个房子抵押掉了,爸妈住哪里呢?” 张某珍:“就问他啊,天天来砸门、天天来砸东西。” 记者:“你们作为亲戚…… ”
张某珍:“我们都看不过了。”
陈某安认为,张某珍在记者采访时对陈某安进行了不实评价,并捏造陈某安天 天回家砸门及砸东西的事实。电视台采访播出后,朋友、同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 给陈某安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张某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陈某安的名誉权,故陈某安 要求张某珍在电视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张某珍认为,陈某安的父母陈某泉、陈某珍告诉张某珍,从2013年6月16日 左右开始,陈某安天天去其父母家吵闹,用力敲门,陈某安父母也几次报警,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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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老人都不敢住在家里。张某珍认为作为父母不会捏造事实诽谤儿子,所以对二人所 说确信无疑。张某珍在记者采访时陈述的内容,也是陈某安的父母之前向张某珍反 映的内容,并无不实之处,更无恶意中伤之意。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丑化、侮 辱或诽谤陈某安名誉的故意,没有对陈某安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案件焦点】
1.张某珍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如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如 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宜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 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查明 的事实,因拆迁安置房的事情,陈某安的确多次至其父母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过 矛盾,甚至报警。张某珍就记者采访时所作的陈述,只是存在用词不够准确的情 况,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珍对陈某安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故对陈某安的诉 请,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陈某安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名誉权损害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社会评价 是存在于公众内心之中的,难以量化衡量,需要法官结合行为人陈述事实的真实 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受害人本身的因素、主观故意、损害的范围、损害行为的手 段及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亲属、邻里、同事间的名誉权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 当在侵权认定中重点加以考虑。首先,对于这类人之间普通的口角之争,互相虽有



四、名誉权纠纷 195

辱骂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影响对方名誉的,一般不认定构成侵害名誉 权。其次,对于权利人本身的因素也应纳入考量,有的案件中行为人陈述基本属 实,而所陈述的权利人情况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被知晓,行为人 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知晓的范围,但对权利人的名誉并未造成更加严重 的后果,一般也不认定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再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应考虑。如 果行为人不存在有意或恶意利用这些行为伤害他人或从中获利的,言论自由应当得 到保障。这些考虑因素不能单一地看,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结合起来判断。
在本案中,张某珍作为陈某安的舅母,代表陈某安的父母在媒体采访中陈述情 况,虽用词不够准确,但陈述情况基本属实;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安与其 父母因拆迁安置房的事情发生纠纷,社区邻里已经知晓部分情况,张某珍在媒体上 陈述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周知的范围;而从主观状态上,张某珍出于一 种打报不平的心理状态,并不存在恶意中伤他人或意图从中获利。因此,法院最终 认定张某珍的行为不构成对陈某安名誉权的侵害。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