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前提与范围

——郑××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郑××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基本案情】
郑××系儿童文学作家,笔名阳××,至今已出版系列少儿读物多册,具有一 定社会影响力。2009年,郑××发现百度相关贴吧中含有对其侮辱、诽谤、谩骂的 帖子,并于2011年9月26日对百度贴吧侵权贴内容进行公证(公证书(2011)京 方圆内民证字第09266号),支付公证费1050元。郑××主张,其不断向百度公司 投诉,声明本人就是儿童文学作者“阳××”,要求百度公司删帖关吧,但至今未 得到百度公司答复。由于上述言论极大地损害了其名誉及隐私、肖像等人格权利, 出版社终止了与其的合作,其也不得不弃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的笔名 “阳××”。郑××认为正是百度公司没有尽到对网站的贴吧注册和贴吧内容进行 审核的义务,长时间怠于履行管理网民言论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贴吧里发布不实及 不堪言论,以致侵犯其隐私,损害其名誉,给其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故针对百度贴吧的管理者百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删除侵权言论、赔礼道歉、关闭 贴吧、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等。




四、名誉权 191

【案件焦点】
当事人因网络言论导致名誉权受侵犯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侵权言论发布 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郑××提交的公证书,百度 贴吧相关发帖内容含有对郑××的侮辱与诽谤并在公共网站传播,已构成对郑×× 名誉权的侵犯。但由于百度公司已将百度《贴吧协议》、《贴吧投诉规则》公布于 网站,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百度贴吧下主题贴吧数量众多,对大多数帖子没有 主动审查义务。郑××主张通过网络途径使用非实名注册ID 进行了网上投诉,但 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并未根据《贴吧投诉规则》进行实名书面投诉,故不能据此认 定百度公司存在侵犯郑××名誉权的行为。百度公司在得知郑××起诉后,已经核 实并删除了相关帖子,履行了被动审查义务,故亦不存在侵犯郑××名誉权的 情节。
就郑××各项诉讼请求,百度贴吧上侵犯其名誉权的言论现已经由百度公司核 实后删除。就郑××主张公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因各贴吧系网民自由创设,属 于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且因相关侵权帖子已被删除,故对其要求关闭该贴吧的诉 请不予支持。百度公司并不存在侵犯郑××名誉权的行为,故要求百度公司发表致 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其租房费用及交通费一 节,属于诉讼成本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帖子、照片,支付郑××公证费1500元,并 驳回郑××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前提: 一是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 要措施。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 种通知的方式应为“书面”。因郑××无法证明自己已就侵权行为对百度公司进行 了通知,或是百度公司对侵权事由已经知晓。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履行了相关义 务,故百度公司不存在侵犯郑××名誉权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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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针对焦点二,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 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 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百度公司在得知起诉后的 及时删帖行为,避免了“扩大损害”的产生。因此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对 于郑××因固定证据进行的公证,判决支持了其公证费的请求。
本案处理重点即网络运营商主动审核义务与被动审核义务的界定,本案认定网 络运营商对信息仅具有被动审核义务,即仅以“知道”或“被侵权人通知”为前 提。这是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原则”的类推适用。该原则若适用过宽,会 使网络运营商忽视自身义务、舆论泛滥、侵害他人权益;但若适用过严,难免对民 众言论自由产生限制。希望在对该项原则审慎地适用中,我国网络环境能够健康、 有序、文明、开放地发展。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