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方××诉法制日报社名誉权、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方××
被告(被上诉人):法制日报社
【基本案情】
原告方××,笔名方某。2011年3月30日的《法治周末》刊登了《方某涉嫌
四、名誉权 193
抄袭总调查》一文,全文共四个版面,内容涉及对方某为人的评价、方某涉嫌抄袭 的三篇文章的情况介绍。此后全版文章又在法制网和法治周末上全文登载。《法治 周末》报是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法治周末报社已取得法人资格,法制日 报社系《法治周末》报的主办单位。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 是经 许可由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 公司也系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法治周末网 (http://www.legalweekly.cn) 是法 治周末报社运营的网站。
原告方××认为,被告蓄意炮制文章,对我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抛出 有人曾揭发“方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言论,进行炒作。故要求法制日报 社删除“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上《方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侵权文章、 停止侵害,在《法治周末》报纸和两个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法制日报社辩称,法治周末报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治周 末网站由法治周末报社开办,而“法制网”是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 责运营管理,该公司也系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法制日报社作为主办单位承 担的是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不是法律责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制日报社作为侵权出版物的主办单位,是否要承担法律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
位必须有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且主办单位以及主管机关与出版单位不是同一主 体。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责任,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 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 的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办单位不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主张侵权的文章均系在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发表, 应由相关出版单位独立承担责任,法制日报社不因其主办者身份对上述出版单位的 出版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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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原告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 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以发表作品为目的持续存在的物质形式即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 像制品、互联网等形式,出版上述出版物的机构被称为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 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目前我国对出版物实行严格的 审批制度,对出版物进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复制单 位、发行单位的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行为,都必须取得行政主 管部门的审核、许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出版物的,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予以取 缔,行为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出版 行业体系中存在着“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特殊概念。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 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该规定,设 立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是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 门,主管单位是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 部门;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的关系,“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 “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
关于主办单位的职责,包括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 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审核重 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 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 出任免出版单位负责人的建议等。也就是说,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均是现行出版管 理体制中承担行政领导使命的机构,并非法律上的专门机构。
出版单位的设立必须由主办单位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领取出版许 可,随后还需经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的资格。主办单位需要对 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即报纸 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出版单位设立法人之后就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四、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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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所有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必须记载在该出版 物的版权页的醒目位置。《法治周末》报首版右上角就记载了主办单位“法制日报 社”。
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文章,发表在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电子出版 物和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而这两个出版单位均已取得 法人资格,系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版单位。法制日报社不因其 主办单位身份承担民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
出版物的主办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