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 件 (上海)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7) 沪73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被告 (上诉人): 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载和公 司)、载信软件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载信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淘宝公司系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的经营者, 该网站还提供多种 支付手段、收费或免费推广服务等特色服务或增值服务。被告载和公司 系“帮5买”网站经营者, 该网站首页设置与淘宝网类似, 提供针对京 东、天猫、淘宝等购物网站的垂直搜索及代购服务。被告载信公司系载 和公司的关联公司, 亦自称“帮5买公司”,其开发“帮5淘”购物助手 后, 于2012年9月在“帮5买”网站上线。用户安装、运行“帮5淘”后 登录淘宝网时, 淘宝网每个网页的顶部均会被置顶插入被告网站标识、
推荐图片、搜索框、登录入口、 “帮5买购物车”等; 在商品详情页的 购买信息中插入被告的二维码、收藏图标、推荐图片等, 还在原有页面 的“立即购买”“加入购物车”按钮旁边或下方插入带有优惠标识的减 价按钮。点击减价按钮则跳转至“帮5买”网站, 与淘宝网原有页面大 致相同, 点击购买按钮则进入“帮5买”的注册/登录界面, 登录后完成 下单、付款等流程, 款项直接进入载和公司账户。之后由载和公司的员 工根据用户填写的信息在淘宝网下单, 相应销售者向用户发货。网络上 存在大量关于“帮5买” “帮5淘”与淘宝网关系的帖子, 阿里巴巴内 网中有大量关于“帮5买” “帮5淘”的投诉记录。
2015年10月2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要求两被告 立即停止将“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淘宝网”网页的行为。后两被告 进行整改, 同年12月15日最新版本的“帮5淘”已不存在被控行为, 但 往期版本的“帮5淘”仍会在淘宝网插入前述置顶信息。 2016年6月, “帮5淘”停止运营。
原告淘宝公司诉称:“帮5淘”的行为使得被告信息在原告页面中得 到免费展示, 导致用户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将大量原打 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 破坏了原告网站的交易, 导致 用户流失, 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消除影响。诉讼 过程中, 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两被告辩称: 1. “帮5淘”的最终用户不是网购用户而是有代购和 搜索比价服务需求的用户, 其与原告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 “帮5淘”是为了满足用户关于网络购物的合理需求, 使用的是浏览器 扩展技术这一合法中立的技术, 未损害原告利益, 相反对其有促进作 用, 故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3. 载信公司并不参与软件运营, 已尽 到合理审慎的义务,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1. 购物助手大多会在购物网站的空间开展经营活动, 对购物网站 的经营产生一定干扰, 如何认定购物助手正当行为的边界; 2. 涉案购 物助手的具体行为是否超出购物助手正当行为的边界, 并违反购物助手 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 解决了网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能够提升消费者福祉, 有助于提高竞争 的充分性。对购物助手具体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应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 出发, 综合衡量购物网站经营者、消费者及购物助手经营者等多方利 益。具体而言, 应就购物助手是否充分尊重用户权益、是否明确标注标 识来源、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对网购交易的介入程度等进行审查后进 行综合评判。 2. 原告通过长期经营形成的用户群体和用户粘性, 是其 核心竞争资源。涉案购物助手软件未经许可, 在淘宝网页面关键位置插 入相应标识, 以提供价格补贴的方式引导原先选择在淘宝网直接购物的 用户改为选择在“帮5买”网站获得购物服务, 减损了淘宝网作为购物 入口优先选择的优势, 破坏了淘宝网的用户粘性, 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了 实质性损害。被告行为的本质系利用原告的竞争优势以谋求自身的交易 机会, 具有不正当性,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
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并共同在淘宝网和“帮5买”网站首页上发 布声明, 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 两被告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新月异, 很多网络从业者实施的损害其他经营 者利益的行为并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 为此受损一方多会 选择以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为依据而提起诉讼。在该条的适用实践 中, 被控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认定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告的软件在原告网页插入横 幅、图标等内容, 向消费者提供帮购、同类推荐等服务, 对原告的网站 运行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干扰。该干扰行为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需 将该行为放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竞争、鼓励创新, 实现竞争公 平与自由的立法目的下进行判断, 防止脱离竞争法的目标进行泛道德化 评判。判断被控行为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应就被控行为是否对原 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是否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对市场竞争秩 序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损害与正面效应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法院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
本案系我国首次认定恶意破坏网站用户粘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判决。该判决从行为目的、方式、后果及利益平衡的角度, 分析该领域 内公认商业道德的考量因素, 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同时, 该判决还指出了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的正当行为边界, 有助于 购物助手领域乃至电商行业竞争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本案经中央电视
台、 《人民法院报》 《新民晚报》等数十家媒体报道, 获得各界好 评。
编写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叶菊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