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 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粤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被上诉人):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王 老吉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药集团)
被告 (上诉人):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加多宝 公司)
被告: 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广药集团系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专用权人。 2000年5月2日, 广药集团与鸿道 (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约定将“王老 吉”商标许可给鸿道 (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投资 (包括全资或合资) 的 企业使用。加多宝公司由鸿道 (集团) 有限公司独资经营, 在2003年10 月至2004年3月委托制作了含有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影视广
告。加多宝公司称, 截至2012年5月9日, 加多宝公司及关联企业使用涉
案“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宣传其红罐凉茶所支出的各类媒体广告费 总额为3858987158. 36元。 2012年5月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作出 (2012)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40号裁决, 确认广药集团与鸿道 (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的《 “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 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鸿道 (集团) 有限 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与广药集 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约定广药集团许可王老吉公司在中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生产和销售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凉茶 植物饮料上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委托 制作含有“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的电视广告, 在相关报刊、公交 车、地铁、机场、火车站、候车亭、大卖场等媒介上投放过“怕上火喝 加多宝”广告语。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9日后还使用过 “怕上火, 喝正宗凉茶; 正宗凉茶, 加多宝” “怕上火, 喝正宗凉茶”等广告 语。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的行为构成 不正当竞争, 故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加多宝公司等停止侵权, 销毁含 有上述侵权广告语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宣传物品, 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 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件焦点】
1. 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是否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 称、造成混淆或误认; 2. 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广告语对凉茶产品进 行了功能定位,“怕上火”经加多宝公司多年宣传使用, 已具有区别其 他同类商品的能力, 并能够与其所经营的凉茶产品建立起稳定联系, 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广药集团作为“王
老吉”商标的所有人, 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对属于该商标形象组成部分的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怕上火喝王老
吉”广告语的权利归属于王老吉公司和广药集团, 故加多宝公司使 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会使得消费者认为生产“加多宝”产品 的企业与生产“王老吉”产品的企业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关系, 不当地增加了加多宝公司“加多宝”产品的竞争优势, 从而损害王老吉 公司和广药集团的合法利益。因此, 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 争,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七)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 (二) 项、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广告语“怕上火喝 加多宝”“怕上火, 喝正宗凉茶; 正宗凉茶, 加多宝” “怕上火, 喝 正宗凉茶” ;
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 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500万元;
三、驳回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怕上火喝王老吉”广 告语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均来源于“王老吉”, 该广告语本身并未作 为“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名称进行过使用, 并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也从未将“怕上火喝”作为“王老吉凉茶”的商 品名称或者广告进行过独立使用。由于“怕上火喝”是对凉茶产品功能 的描述, 并没有形成直接指向“王老吉凉茶”的第二含义,因此, 该广 告句式缺乏显著性, 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同样也不应当作为知 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怕上火喝加多宝”等广告语与“怕上火喝王老吉”之间的区别特征非 常明显, 不会使消费者将“加多宝凉茶”混淆或误认为是“王老吉凉 茶”, 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 项之 规定。
“怕上火喝×× ×”广告语系由加多宝公司在被广药集团许可使
用“王老吉”商标期间首先创设并持续使用。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 的“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经终止, 加多宝公司已将其凉茶产品 改用“加多宝”商标的情况下, 加多宝公司将其一直使用的“怕上火喝 × × ×”等广告句式改用在“加多宝凉茶”产品上进行宣传, 不具有不 正当性, 并不存在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 形。“怕上火喝王老吉”和“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指向的商品均非 常明确, 不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 不属于攫取不正当竞争优 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第五条第 (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经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具 备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本案因涉及“怕上火喝×× ×”广告语的归属 问题, 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广告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
标, 不当然享有《商标法》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原告主张通过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来保护其权利。简言之, 就是被告的 被诉广告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或者第 二条之规定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 项的适用涉及知名商品、特有 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混淆或误认等要素。引申到对广告语的 法律评价, 则应当考虑是否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该广告语所宣传的商品 是知名商品; 该广告语被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 该广告语的固有含义与 商品功能、用途、材质等商品本身的属性无明显关联, 或虽有一定关联 但经过大量使用后形成了区别于其第一含义的第二含义,具有识别商品 来源的作用。否则, 我们认为就不应当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角度对该 广告语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认为是该法中的一般条款, 具有一定 的兜底功能。随着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出现, 而法律条文中又未 明确予以规定, 法院倾向于通过适用一般条款来加以规制。适用一般条 款需要法院对个案实施情况具备透彻的把握和法律解释上的高超技巧, 核心问题是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清晰阐述。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能 够证明存在“公认的商业道德”, 且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认的商 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 则应当慎用或不用一般条款来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 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缺乏明确的《商标法》上 的权利基础, 允许“怕上火喝王老吉”与“怕上火喝加多宝”等涉案广 告语共存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不同产品的混淆或误认的情况下, 我们 认为, 应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划清市场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 争之间的界限,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树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 争秩序。
编写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裘晶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