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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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金融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1日
——黄某权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沙路支行银行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众38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银行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沙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 山路支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6日,黄某权在农行南山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 此后办理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和K宝功能,该银行卡一直 在黄某权处。2015年8月10日凌晨,该银行卡被他人分三次共盗刷147110 元。黄某权于当日申请挂失该银行卡,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 案。经公安机关查明,该银行卡的三笔金额被转入网易宝有限公司的某 网易宝账号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易宝账号中被盗刷金额的120010





元,另外27100元已于2015年8月10日凌晨在杭州农行南山路支行营业部 被取走,但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无法确定。事后经过诉讼,网易宝公司退 还黄某权120010元。黄某权认为农行南山路支行未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 交易安全,应向其偿还27100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银行与储户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黄某权与农行南山路 支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 以及资金被非法转移后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银行负有为储户提供安全 保障的义务。黄某权在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转移后第一时间申请挂失并 报警,并最终向第三方平台公司追偿了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其已尽到相应 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农行南山路支行作为银行机 构,未能提供安全的交易设施和技术保证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安全,未尽到 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责任。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农行南山路支行向黄某权支付存款27100元及相应利息。
农行南山路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在黄某权已经履行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并已尽 到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且农行南山路支行未尽到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 义务的情况下,农行南山路支行应赔偿黄某权造成的损失。因此,黄某权 主张农行南山路支行赔偿存款27100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 以支持。农行南山路支行辩称其不应赔偿271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





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意义在于划分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随着消费理 念和支付手段不断更新,“无现金社会”观念的倡导促使人们越来越多 地通过网络进行消费支付。持卡人为银行卡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后,并不 一定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银行证书才能进行交易,而是可 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验证后即可进行消费。第三方 支付平台的介入为人们带来了支付方式上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 风险。
本案中,认定资金损失民事责任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应尽 的义务。而如何划分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是司法审判中的难 题。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负有妥善保管 银行卡和密码,以及资金被非法转移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银行负有 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储户也应当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谨慎选 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保管好账号及密码,并时时留意资金流转动态;一旦 发现资金被他人非法转移,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化。银 行若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对遭受资金损失的储户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而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而言,从银行的强势地位和维护 安全交易的公平性考虑,银行应该在安全上承担更多的义务。
因此,储户与银行在安全义务上的界限应作如下划分:储户负有妥善 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以及资金被非法转移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除此之 外,银行应对储户提供其他安全保障的义务。





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