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需要考虑主观过错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 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6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 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 司)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福田公司曾将贝特公司等五被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潍 城区人民法院,其中要求贝特公司对另外一被告的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后该案被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福 田公司申请保全五被告价值180万元的财产。2016年2月3日,法院冻结





了贝特公司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案款180万元,冻结到期日为
2017年2月2日。后经福田公司申请,法院对上述案款进行续行保全,期 限至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另外一被告支付福田 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100余万元,贝特公司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后贝特公司不服,就该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改判,判决贝特公司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后上述冻结措施被解除,180万元案款于2018年1月22日发还给贝特 公司。现在贝特公司要求福田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遭受的损失。

【案件焦点】

如何确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 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其保全行为客观上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最 终导致了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结果,无论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均应当赔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福田公司对贝特公司的相关诉 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其对贝特公司的保全行为客观 上是错误的,故福田公司应当赔偿贝特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经计
算,福田公司应当赔偿贝特公司损失218411.95元。综上,判决如下:

一、福田公司赔偿贝特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18411.95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贝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 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
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 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 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 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 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 且保全内容超出裁判内容,即存在客观错误;第二,被申请人遭受损
失;第三,前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应包 括申请人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无法 认定福田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5188号民事 判决;

二、驳回贝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根据现有法律制度,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得出 一个不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并且能够符合制度设立目的的结论。

首先,要考虑的是制度的目标系统。就财产保全制度而言,其目的 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正 当财产保全的基础。我们的分析,应时刻考虑这一目标。

其次,要结合案由确定研究的基本方向和框架。本案案由是因申请 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案由规定可知,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该条规定,申请有错





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考虑该条内容并 辅助《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体例,可以得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这样我们就有了基本的分析方向。

再次,要分析具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 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因
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须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 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
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
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 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 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 度功能的发挥。

综上,我们就能得出结论了。考虑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并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分析,因申请诉中财 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进行 了财产保全,且保全内容超出裁判内容,即存在客观错误;第二,被申 请人遭受损失;第三,前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主观过错。主 观过错应包括申请人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后,将结论运用到个案。就本案而言,原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判 决对贝特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见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要 求当事人准确的预判裁判结果,并决定是否作出保全措施,实在是过于 苛刻。因此,本案难以认定福田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因过错要件难以证 成,故不能认定福田公司侵害了贝特公司的财产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汤平 朱龙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