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马某诉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终2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
被告(上诉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 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
第三人:医美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2日,某区市监局收到马某提交的投诉书,同月19日,某区 市监局决定立案。立案后某区市监局对投诉的涉案网站进行调查,同月22日, 医美公司出具《关于顾客马某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载明“我院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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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马某2019年4月17日投诉我院虚假宣传并于不明网站上打印一些关于我院 宣传方面的网页作为证据提交,我院经核实后否认这些宣传页为我院所作。马 某提交的证据网页上的网站网址也非我院合作网站的第三方单位,故对于此系 列宣传我院表示不知情。另外宣传网页的内容存在严重失实,例如马某提供的 宣传网页上的电话并非我院的联系电话,故马某举报的我院虚假宣传一事并不 存在”。2019年7月17日,某区市监局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时间30日。
2019年7月18日,医美公司出具《关于网络宣传问题调查情况回复》,其 中载明:“经核实,涉案网站均非我院的合作宣传平台,经调查以下平台多为 医美咨询平台,主要以科普宣教为主,推广北京各医美机构从而增加该平台的 顾客咨询量。借用我院的品牌效应在此平台上推广,又将搜索我院相关信息的 顾客转到其他与他们有合作的机构,我方也因此受到了利益损害,并且给我们 造成了不实的宣传。经核实后我院已联系各网站要求删除我院信息……特此说 明。”此外,医美公司向某区市监局提交八份情况说明,其中均含有“我公司 现与医美公司无合作关系,如我司发布的内容或图片涉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与贵司无关”的表述。
2019年7月30日,某区市监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涉案网站和 个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广告内容非医美公司所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给予行 政处罚。后马某不服,经市市监局复议后亦予以维持,遂成讼。
一审审理中,法院依法分别向案外三家公司发送协查函,核实以上述公司 向医美公司出具的涉案情况说明的真实情况。经回复,上述公司均称未出具过 上述情况说明且公章系伪造。
【案件焦点】
某区市监局作出的举报答复及市市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监局未尽到查处职责,在医美公司提 交的虚假材料的基础上得出涉案八家网站发布的涉案广告内容不是医美公司所




九、行政处理 187

为的结论并最终作出被诉举报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 撤销。市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 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 、撤销《举报事项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某区市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某区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美 公司提交的涉案八家网站域名信息备案查询和情况说明显示,涉案八家网站涉 及八个不同的经营主体,且医美公司与八家涉案网站皆不存在合作关系。本案 中,虽然某区市监局经调查获取了医美公司提交的上述相关材料,但情况说明 中称八家网站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均与医美公司无关。医美公司是如何在短短三 日内就能拿到上述八家之前并无业务往来的网站出具的对医美公司明显有利且 内容雷同的情况说明的呢?即使普通人出于一般的注意义务,也会对医美公司 提交的八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而某区市监局在上述材料存在明 显疑点的情况下,并未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实,在此虚假材料的基础上 得出上述八家网站发布的涉案广告内容不是医美公司所为的结论并最终作出被 诉举报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市市监局作出的 被诉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上诉人某区市监局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 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行政举报中行政机关证据审查是否确实、充分的判断问题。行政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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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根据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调取 证据并进行检查,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实践中未有明确 标准。本案中,某区市监局以被举报人单方提交的具有高度造假可能性的证据 作为定案依据,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属未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申言 之,本案对行政机关证据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论证,明确行政机关对于其调取 的证据材料除进行形式审查外,亦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实质性核 查,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对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的审查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 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依据的基 础上,作出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亦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内 容之一。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考虑:
第一,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 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就此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收集 证据材料,应当先从证据的获取手段、方式等程序合法性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 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期限、步骤进行证据固定,是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再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证据审核的合法性。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 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案件调 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现行法律规定 的框架内,对于行政证据合法性的审核主要是指法院判断行政机关获取的证据




九、行政处理 189

能否依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法庭应当对经过 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 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 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及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行政机关不向法庭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 实,该行政行为属于没有足够证据证实的情形。本案中,虽然某区市监局经调 查获取了医美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但如果按照情况说明及医美公司所述,涉 案八家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与医美公司无关,那八家网站出于什么目的、什么 动机发布于已无关的宣传内容呢?此外,既然八家网站所发布的宣传内容与医 美公司无关,医美公司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就能拿到上述八家之前并无业务往来 的网站出具的、对医美公司明显有利且内容雷同的情况说明的呢?即使出于普 通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对医美公司提交的八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虽然医美公司需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这并不能天然免除某区市监局 的审查义务。作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某区市监局应进一步核实以 上证据的真实性,审慎地对待定案的关键证据,但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尽 到查处职责,故在此虚假材料的基础上得出上述八家网站发布的涉案广告内容 不是医美公司所为的结论并最终作出被诉举报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 证据不足。这也是该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根本原因。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郭 晟 刘 承 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