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庄诉甲房地产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6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酒庄
被告(上诉人):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置业公司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28日,酒庄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的“××FITE” 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2014 年4月28日,酒庄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菲”涉 案商标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FITE” 葡萄酒自20 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进行销售。自1983年起,《酿酒科技》《国际 市场》《环球纪事》《世界文化》《中华商标》《中国经济周刊》《商业文化》 《人民日报市场版》《北京晚报》《北京日报》《经济观察报》《消费日报》《中 国日报》等114份报纸、48份期刊、12本书籍先后就“×菲”“××FITE”葡萄 酒进行了宣传报道。且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斐水岸”项目楼盘的入口处海报显示“×斐水岸观湖别墅”字样,“× 斐水岸”项目楼盘营销中心及小区内的海报、广告牌、地毯、一次性纸杯等宣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89
传推广物品中显示有 “CHATEAU ××FITE”“×斐水岸”字样,该楼盘营销中心 展示的红酒正面标签处亦显示 “CHATEAU ××FITE ×斐水岸”字样。
“×斐水岸”售楼处,墙壁、楼梯扶手、地图、沙盘、楼书、一次性纸杯上 等处显示有 “CHATEAU ××FITE ×斐水岸”“×斐水岸”字样,并显示甲房地产 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斐水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网址为www.××feishuian.com的网站上,存有“×斐水岸”项目楼盘相关 情况介绍,网页顶部或底部中间显示 “CHATEAU ××FITE×斐水岸”字样,网 站相关页面亦显示楼盘名称为“×斐水岸”,并有红酒庄园、品质社区、酒堡会 所、周边配套、低密别墅等相关内容介绍,其中在酒堡会所介绍中包含“×斐 酒堡,是一座红酒主题的欧式酒堡,其集合了欧洲历代城堡之精华,蕴含着原 汁原味的欧洲经典文化,传承着×菲的传奇品质,×斐酒堡将打造成为集娱乐、 休闲、会议、观景、餐饮、聚会、健身、SPA 等各项功能于一体的区域内最奢 华的红酒庄园会所”等宣传内容。在品牌实力相关介绍时显示×斐水岸隶属于 置业公司,网站亦显示甲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在账号主体为甲房地产公 司的社交媒体中也存在上述相关内容。
【案件焦点】
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置业公司在不动产管理、房屋建筑 中使用被诉标识是否侵害了酒庄主张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 涉案驰名商标。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FITE” 商标、 “×菲”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甲 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楼盘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社交媒体等相关宣传推广活 动中突出使用 “CHATEAU ××FITE”“×斐水岸”等标识,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 在涉案楼盘北京营销中心墙壁、楼梯扶手、沙盘、楼书、一次性纸杯上等处突 出使用“CHATEAU ××FITE”“×斐水岸”标识,置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
9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置使用 “CHATEAU ××FITE ×斐水岸”标识,并在相关宣传视频广告中突出使 用 “CHATEAU ××FITE”“×斐水岸”“×斐”等标识。上述突出使用被诉标识 的行为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即使商品房价值较高、 相关公众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被控侵权行为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楼盘系 涉案“××FITE”“× 菲”商标所有人酒庄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 关系等特定联系,属于块垒混淆的“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 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 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 、三被告停止涉案侵害涉案商标;
二 、三被告赔偿酒庄经济损失人民币480万元;
三、三被告赔偿酒庄合理支出20万元;
四 、三被告在《燕赵都市报》《北京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 、驳回酒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酒庄、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置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 置业公司使用相关标识是用于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及宣传推广。被控侵权行为 主要归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第37类服务。酒庄主张的 权利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由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酒庄的 商标专用权需要跨类别保护,故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依据驰名商标认定请求 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有必要对酒庄主张的“××FITE”商标、“×菲”商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91
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作出认定。在案证据可以 证明“××FITE” 商标、“×菲”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 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置业公 司将“×斐水岸”作为涉案楼盘项目名称,并且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可以 认定相关公众能够将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标识与上述驰名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 联系,而且也存在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服务的来源与酒庄建立错误联系的可能 性,因此,上述行为破坏“××FITE” 商标、“×菲”商标与酒庄在含酒精饮料 (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对应关系,足以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误导公众, 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认定构成侵害驰 名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确立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强度以及损害结果的认定问题。驰名商标在依申 请、按需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其驰名程度,确定其保护范围,对于公 众广为知晓的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 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保护,以便于发挥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及表 彰功能,遏制对驰名商标的非法侵害。
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 标的市场声誉以及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是损害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专用权的三种情形。其中,所谓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减弱驰名商标与 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上形成的唯一或稳定对应关系。驰名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上 述显著性,因此驰名商标制度旨在保护此种对应关系免遭破坏。减弱驰名商标 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以及减弱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的对应关系均属于上述减 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类型。
认定被诉标识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并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
9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 名度越高,则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越宽,相关公众更容易将被诉标识与之建 立联系,减弱对应关系的可能性越大。本案中,酒庄的“××FITE” 商标、“× 菲”商标,前者系法语,两者均为臆造词,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具有较强的显著 性。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二商标经过在中国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 核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第二,相关公众的重合程 度。判断被诉标识与驰名商标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且是否会减弱显著性, 应当以被诉标识的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为基础。被诉标识的相关公众与驰名商 标的相关公众重合程度将影响被诉标识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如果重合程度高, 则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更容易及于被诉标识的相关公众,相关公众看到被诉标识 更容易联想到驰名商标。含酒精饮料商品属于日常酒水类商品,相关公众较为 广泛,即使酒庄主要商品是葡萄酒,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公众范围 亦较为广泛。商品房建筑、商品房出售与日常生活中的居住密切相关,相关公 众范围亦较为广泛,且被诉楼盘属于相对较为高端的房地产项目,进而与酒庄 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第三,标志的近似程度,驰名商标权利人 的经营情况以及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都可能影响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本案中, 被诉标识“×斐水岸”显著识别部分为“×斐”,与酒庄的驰名商标高度近似, 同时甲房地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置业公司在使用“×斐水岸”标识 的同时,还一并使用“CHATEAU ××FITE”“××FITE”“×斐”标识,均与酒庄 的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酒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加之,在宣 传中还着重凸显了楼盘项目的葡萄酒、红酒等因素,即使相关公众通常在购买 商品房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但上述使用行为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酒庄 的驰名商标。
本案进行了驰名商标认定,并进行了跨类保护至房地产开发、销售领域, 打击恶意傍靠行为,为权利主体品牌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信誉与诚 信建设。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元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