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2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 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
【基本案情】
乐元素公司开发、运营的《开心消消乐》游戏是一款知名的消除类游戏,原告享有 《“开心消消乐”游戏开始画面》《开心消消乐》美术字、《小黄鸡系列》等美术作品著作
权及“开心消消乐”商标权,原告对《开心消消乐》游戏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权: 三张风格独特的宣传图长期、固定使用在游戏开机画面、游戏下载页面中,已具有识别
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成立于2013年1月,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 原告在先权利,却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同类游戏《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
消》《开心消消消2015》《开心消消乐-宝石版》《开心消消乐-糖果传奇》内及下载页面 中,擅自使用了原告涉案的美术作品、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并且对其游戏的 用户数、排名情况,以及游戏的来源和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 了原告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赔 礼道歉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 人民币267646元。
【案件焦点】
如何利用数字勘验确定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经数 字勘验,法院确认了被告的游戏中数字签名与其主体的一致性,认定被告古 川公司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认为判断古川公司的行为是 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如下因素:1.《开心消消
乐》在“开心消消乐”标识注册为商标前是否知名;2.“开心消消乐”名称及游戏 的装潢是否具备特有性;3.古川公司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并进行相应宣传的行 为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4.古川公司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结合证 据,可以判定原告的游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对于开始画面,
其主要部分、美术字部分本院已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无重复保护之必要; 对于游戏关卡阵列图、游戏十字特效图来说,该二图中主要体现消除类游戏 的特征,描述了游戏的内容,难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与《开心消消乐》游戏一 一对应的联系。且经比对,古川公司涉诉的游戏宣传图与乐元素公司的上述 图片并不相同,且区别较为明显,消除的元素不同、使用的宣传形象亦不相 同,系消除类游戏的正常使用,过度保护此类图片容易造成一家垄断而使消
费者对此类游戏审美疲劳。同时,相关公众对上述图片的认知度亦有限,不 会对两游戏产生混淆、误认。故乐元素公司主张古川公司涉案游戏中使用的 宣传图同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依 据,不予支持。
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 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 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 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 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官方 网站的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乐元素 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以上共计 2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是一起山寨热门游戏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所涉法律问题众多,而且涉案游戏具
有较高知名度,受到了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为网络游戏如何寻求司法 上全方位立体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及明确了对知 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网络游戏领域内的保护的从严把握。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法院审 理,真正做到了胜败皆服,从而有效、快速地对热门游戏进行司法救济,净化了网络游戏 产业环境。
游戏类侵权案件,往往在开庭前要进行多次庭前会议,而证据的勘验作为固定证据、 总结争议焦点的关键一环在庭前会中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勘验分为三类:1.就原告的诉讼 请求,比对原告游戏与被告游戏的界面、人物、音乐、视频等一致性;2.就公证保全中的 光盘内容与被告涉嫌侵权的游戏进行一致性的比对;3.为确定原告主张的游戏与被告运营 的游戏的一致性,对游戏apk包的勘验。
前两种勘验较为简单也是每个案件中几乎必经的程序。而本案中涉及第三种勘验情 形,此类勘验较为复杂,一般涉及到反编译、apk数字签名的比对,从而需要专业技术人 员协助法院进行勘验。一般来说,apk是游戏的执行程序,数据包是链接数据,apk包的数 字签名一般具有唯一性,它是权利人为自己的程序打上的一种标记,以作为自己的标识, 从而使他人在看到签名的时候会知道该游戏的来源。而apk数字签名是Android系统要求必 须具备的,也就是说一款程序要想上线Android系统,必须要在该应用程序中体现其自身 的签名,以此来标识应用程序的作者和在应用程序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apk数字签名是 一个自我认证的过程,apk包数字签名的勘验在确定涉案游戏的归属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在对公证保全的游戏程序下载到手机后,原告的技术人员对该apk包进行了 反编译,从而破解出该apk包的数字签名,证明了其主张的游戏与被告运营的游戏之间的 一致性。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佳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