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人力资源公司受托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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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询公司诉人保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61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管理咨询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人保广东分公司 第三人:汽车零件公司、唐某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4日,管理咨询公司与汽车零件公司签订《委托办理保险服 务协议》,向人保广东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协议约定了赔偿 项目,工伤伤残赔偿限额为80万元/人/年,十级伤残的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 10%;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保单特别约定:承 保的被保险人不限于与被保险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其他企业委 托该单位参保的员工。管理咨询公司向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交了雇员清单,唐某 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雇员清单中。
2019年9月15日18时许,唐某在汽车零件公司上班时,左手被点焊机压 伤,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22日,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43

唐某左拇指损伤经鉴定属十级伤残。
2020年6月5日,管理咨询公司同唐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赔偿唐某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 工资共计40560元,医疗费9257.59元已经由管理咨询公司垫付,唐某同意医 疗费9257.59元由人保广东分公司直接赔付给管理咨询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垫付49817.59元费用后向人保广东分公司索赔,人保广东分 公司以管理咨询公司对保险事故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遂成讼。
【案件焦点】
人保广东分公司应否向管理咨询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人力资源公司向人 保广东分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合法有效,人保广东分公司应履行保单约定义 务并向受伤雇员进行工伤赔偿。
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承保的被保险人员工不限于与被保险人建立合法劳 动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其他企业委托该单位参保的员工,且如果系其他企业委 托投保人参保的员工,理赔资料则不限制用人或用工单位的名称。现管理咨询 公司已经垫付唐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49817.59元,人保广东分公司应 向管理咨询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判决:
一 、人保广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管理咨询公司49817.59元;
二、驳回管理咨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管理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




14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先,管理咨询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管理咨询公司与人保广东分 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按要求向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交了雇员清单,为唐某投 保雇主责任险。管理咨询公司在唐某受伤后先行赔付相关费用,因此管理咨询 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案涉保险合同系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供, 管理咨询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并无过错,亦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人保广 东分公司上诉称其提供的案涉保险合同因违反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而无效,不予支持。
其次,管理咨询公司为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管理咨 询公司与人保广东分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单》特别约定载明,被保险 人员工包含其他企业委托我单位参保的员工,且管理咨询公司提交了明确的 被保险人员工清单。管理咨询公司为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人保广东分公司称管理咨询公司隐名投保行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
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免赔事由。管理咨询公司与人保广东分公 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单》合法有效,管理咨询公司按保险单要求提交保险 理赔资料,人保广东分公司理应支付保险赔偿金。现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交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管理咨询公司伪造理赔资料,其称本案存在法定和约定免赔事由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需要应对所雇员工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员工的 雇主,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企业员工面临的风险 是多样化、复杂化的,工伤保险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人身伤亡问题,部分特殊 的行业更是如此。此时,企业往往会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多提供一份保障。
本案所涉人力资源公司受托投保雇主责任险纠纷较为典型,人力资源公司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45

接受委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必须事前签订《委托办理保险服务协议》,如实 将代为投保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提交详细明确的被保险人个人清单,以预 防和减少雇主责任险索赔纠纷。
首先,厘清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是指 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从事工作时,出现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者 因患有职业性疾病致残、死亡,被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后,由保险人在约 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其中最大的不同在赔偿范围上: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采用民法 损益相抵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填平原则,“赔偿额≤损失”;工伤保险比 较特殊,具有补偿功能,为了维系受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存需求,其赔偿 金较高,“赔偿金=损失+生活保障”。在同等伤情的情况下,团体意外险的赔 偿金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则在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雇主责任范围内 有选择、有条件地进行赔付,赔偿额也低于工伤保险。
其次,本案管理咨询公司已按要求提供资料,投保合法有效。雇主责任险 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员工包含外派其他企业工作的员工或其他企业委托该 单位参保的员工,并约定投保时需同时提供盖章版雇员清单。雇主责任险保单 系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告知系 受托投保,且按约定提供了雇员清单,雇主责任险合同合法有效,人保广东分 公司应当依约赔付。
再次,管理咨询公司已向受伤雇员赔偿具有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作为责 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 人无法定赔偿责任,则无保险利益,保险人对无损害事实不承担保险责任。管 理咨询公司已向雇员清单中的受伤雇员进行一次性工伤赔偿,损害事实已客观 存在,管理咨询公司对雇员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管理咨询公司对其投保的雇主 责任险具有保险利益。
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免赔事由。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单合法有效, 明确约定如果是其他企业委托投保人参保的员工,理赔资料则不限制用人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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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工单位的名称。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理赔资料符合雇主责任保险单约定,人保 广东分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免赔事由存在,应当给付保险金。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郝绍彬 王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