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险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权成立的前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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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59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保险无锡分公司 被告(上诉人):常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常某某以建筑实业公司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要求支付工程款。该案诉讼中,常某某申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对建筑实业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为此常某某向保险无 锡分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新吴法院根据常某 某的申请,查封了建筑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




一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25

驳回了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建筑实业公司以常某某、保险无锡分公司为被告,提起申请 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常某某、保险无锡分公司赔偿其银行账 户因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常某 某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向建筑实业公司赔偿存款 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保险无锡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常某某未履 行付款义务,保险无锡分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建筑实业公司支付了 296763元赔偿款。
2021年10月,保险无锡分公司以常某某为被告,提起本案追偿权纠纷, 保险无锡分公司认为,常某某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时,填写了调查问卷并出具 了承诺函,保证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大误导的陈述,承诺在保险无 锡分公司出具保函之时起,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针对保险无锡分公司因出具保 函而承担或可能承担不属于保险无锡分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或费用而承担的赔 偿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常某某赔偿29676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保险无锡分公司是否有权向常某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无锡分公司为常某某申请 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该行为实质系为常某某应承担的财产保全损害 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常某某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 务,存在主观过错,致使建筑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造成的损失,常某 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无锡分公司为常某某的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保险 无锡分公司应对常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险无锡分公司在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后,依据调查问卷中的保证条款及常某某出具的承诺函,有权向常某 某追偿。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12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某某向保险无锡分公司赔偿296763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无锡分公司无权向常某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理由如下:第一,保险无锡 分公司与常某某之间成立担保追偿关系。保险无锡分公司对常某某可能因诉讼 保全错误而给建筑实业公司或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第二,保险 无锡分公司与常某某之间成立担保追偿关系的同时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对属 于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向常某某履行责任 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义务。第三,常某某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同时还向保险无 锡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提供反担保,常某某承诺为保险无锡分公司在诉讼保全责 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或者属于保险无锡分公司免责情形下作出的赔偿责任提 供反担保,保险无锡分公司对建筑实业公司作出赔偿后有权依据承诺函对常某 某追偿或主张赔偿。第四,保险无锡分公司以常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的意见不能成立。该义务对应的是保 险无锡分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现保险无锡分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行使期间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又未举证证明保险无锡分公司存在其他保险除 外责任情形,故而保险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向常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因此,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建筑实业公司履行 赔偿责任后享有的对常某某的担保追偿权,与在保险无锡分公司未主张解除保 险合同情况下常某某享有的对保险无锡分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
抵销。第五,保险无锡分公司依据保证条款和承诺函要求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的意见不能成立。保险无锡分公司依据保证条款要求投保人对诉讼保全责任险 中保险无锡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提供反担保,改变了责任保险不能向被保险人进 行追偿的性质,应属无效条款。保险无锡分公司依据承诺函对常某某所享有的 反担保权的范围,并未超过保险无锡分公司依据《保单保函》对常某某所享有 的担保追偿权的范围。在保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建筑实 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质是履行保险合同中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此情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27

形不属于承诺函所约定的适用情形,保险无锡分公司无权以保证条款及承诺函 向常某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保险无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担保负担,激活市场主体财产的融资功能, 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创新出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新险种,最高人民法院也将诉 讼保全责任险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之一,引入司法程序。诉讼保全责任险 作为责任保险的属性,决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仍会享有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条 款等拒赔的常见抗辩事由,导致保险公司对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因保全错 误导致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具有不确定性,这种理赔的不确定性,与法院对诉 讼保全的担保人应当对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确定性的要求产生冲突。 因此,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保单保函》的担保范围,通常要大于诉讼保全 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此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常 存在保证和保险双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交织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较大困 扰,本案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措施时,同时成立保证和保险双重法 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因向法院出具担保书而就申请保全人对被申请人可能造 成的损失形成的保证关系。保险公司依据保证书负有直接赔偿义务,即使保险 合同自始无效或嗣后被撤销,也不能构成免除保险公司担保责任的抗辩事由, 担保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和不可抗辩性。二是申请保全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 合同关系。保险标的为申请保全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性质为责任保险,以填补和分散申请保全人的责任风险为目的,在保险公司支 付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申请保全人的赔偿责任。作为私法合同,会存在保险合




12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等情形,也会有免责条款约定。
第二,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未解除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存在重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此时保险公司仍 然负有保险金给付的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的合同 解除权。本案中,保险无锡分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内 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又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保险除外责任情形,故而保险合同 仍然成立并有效,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常某某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保险无锡分公司的担保追偿权与常某某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给 付请求权实质构成抵销。本案中,一方面,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建筑实业公司履 行赔偿责任之后即享有对常某某的担保追偿权;另一方面,在保险无锡分公司 未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常某某享有对保险无锡分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 求权。保险无锡分公司对常某某的担保追偿权与常某某对保险无锡分公司的保 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抵销。
第四,保险公司无权依据保证条款或承诺函等反担保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或主张赔偿。在保险合同关系之外,保险公司一般还会要求被保险人以保证条 款、承诺函等形式提供反担保。首先,对于保证条款所载内容的认定。一是保 证条款约定违反义务产生赔偿责任,实际上与申请保全人承担保全错误责任的 情形基本一致,如按照该条款约定,只要申请保全人存在错误保全,就要向保 险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申请保全人的投保目的相违背,违反了责 任保险在责任范围内不得向被保险人追偿的属性,因此属于无效约定;二是投 保人对保证条款约定义务的违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保险无锡分 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不得在未行使解除权情况下直接以此拒赔。其次,关 于承诺函的性质认定。承诺函系常某某承诺对保险无锡分公司超出保险责任范 围的赔偿责任提供反担保,但本案中,保险无锡分公司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 行赔偿义务,故不属于承诺函所约定的适用情形。
综上,针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险人理赔后能否向被保险人追偿或主张赔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29

偿的问题,不能仅关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证法律关系而径行认定可予追偿, 而应结合诉讼保全责任险中保证和保险双重法律关系特性予以综合考量。如保 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以及不存在其他保险 除外责任的情形,那么保险人对申请保全人(被保险人)的担保追偿权与申请 保全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抵销,保险人因 而无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或主张赔偿;反之,则有权追偿或主张赔偿。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迪 金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