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 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涉案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 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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