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影响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建筑工程款包括了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案外人在执行阶段直接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处理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所签认购书是否有效? 2024年4月2日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2024年5月21日